上海關于爆炸物刑事案件律師 上個星期五,我講了一個投毒案。我的主要觀點是“一切從好處考慮”,這樣才不會誤解別人。
一個朋友看過之后,跟我說了一件事。他跟我明說了,要不然我就不知道有這回事了。之后,我解釋清楚了他對我的誤解。
所以,我寫的“一切都是有益的”一文,也是值得的。
人際間的一切事情都應該明說,這樣可以減少誤解。假如你認為我知道,所以不說,而事實上你也不說,我哪里會知道,這就造成了誤解。
我今天要談的是另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件”。
第一,基本案情
一九九八年春節前,一個小販挑了一幅擔子,走到村口叫賣。
你們猜他在賣什么?
就火藥!
晚上,在一個村莊遇見了一個50多歲的男村民。鄉民問商販:“怎樣賣火藥?”
店主說:“天要黑了,我想回家去。現在我這兒還有10多公斤火藥,你放心買吧,我10塊錢一公斤賣給你。”
所以,村民們花了100多元買了這10多公斤的火藥。接著,自己做鞭炮,用一些火藥,把剩下的幾公斤裝在壇子里,放在家里。
2004年春節后,村民在家中尋找農具準備春耕,發現一個裝著火藥的罐子。
鄉親們想,過了六年多,火藥都壞了。所以,就拿了些火藥,做了個鞭炮放出來,嘣——火藥沒有壞!
此事,被村民的小侄孫——一個上小學的中學生看見了,對村民說:“滿爺爺,你是不是賣一兩個火藥給我做爆竹的?”
所以,村民們收了5塊錢,賣了一、兩個火藥給中學生。
初中學生帶著火藥來到學校,做了鞭炮向同學們炫耀。其結果是鞭炮一放,響聲驚動了校防處。
保安部門檢查后,發現學生可以買到火藥。因此,向當地警察局報告。
警察局的警察一查,當場抓獲村民,同時在他的家中搜出剩余的火藥7.5公斤。
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是案件偵查終結。
第二,處理程序。
經查檔案,我發現鑒定結論認定這是一種黑火藥。
再次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現非法儲存1公斤黑火藥可以立案,5公斤黑火藥情節嚴重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以此鑒定結論為依據,這名60歲的農民將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
我當然知道“黑火藥”的鑒定結論有誤。
由于我出生在鄉下,我見過打鳥銃用的黑火藥,也見過做爆竹用的煙火藥。
因此,我知道本案涉及的火藥是“煙火藥”,而非“黑火藥”。
因此,我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因此,公安機關未作處理就將案件重新移送。原因是:他們認為這是一種黑火藥。
怎么做?
是否只是眼睜睜地看著這個農民被判十年以上的徒刑?
如果一個農民60歲了,判他10年以上刑有意義嗎?
只想放鞭炮,而不想搞破壞,判十年有何法律效力?
再者,老農服十年刑,執法的社會影響又在哪里?
沒道理!
因此,我親自到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了補正。補證結論為“煙火”。
隨后,案件進入了法庭審理,法庭對村民判了三次死刑。
只要有法律的約束,講良心,刑事案件就不難!
對公安司法人員來說,不能機械地執法,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綜合考慮其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
例如,對擺著氣槍攤子的老婦人處以非法持有槍支的刑罰是否合理?
這一判斷只會顛覆常人的認知,讓大家無所適從,不知何事可為,不知何事不可為。
這樣做只會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
因此,在辦理上述“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中,我認為,對這個農民來說,不一定要判處實刑,更不一定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碰巧我知道“黑火藥”和“煙火藥”的區別,經補充鑒定,為其爭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這起案件,農民沒有委托辯護人,他們家里也沒有人找我。
靠著良知和法律,第一,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第二,保護家庭。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修改,新增如下:
"第九條因筑路、建房、打井、修整房屋、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或者因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標準,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且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前款所列情形,數額雖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標準的,也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以上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也印證了我當時的觀點與做法。
實際上,處理刑事案件并不難,只要依法辦事,講良心就行。
上海關于爆炸物刑事案件律師 例如歐美國家在審理一些刑事案件時,陪審團成員都是普通人,都不是學習法律的,他們憑良心判斷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那樣,也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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