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是一個能夠引起公眾注意的刑事案件。每起兇殺案都會引起強烈的社會和心理反應。所謂社會心理學,在本文的語境中,是指公眾對案件、當事人當事人的思想感情及其表達或反應,以及法院期待的結果。上海法律咨詢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社會心理學包括公眾輿論和公眾輿論,二者各有不同。民意可以通過民意來反映,但民意并不一定代表真正的民意,因為媒體的民意可以被操縱,而真正的民意不能被操縱,只能被引導。一般來說,法院應該抵制所謂的排斥輿論影響的輿論壓力,不要輕易被不利于被告的輿論所打動,盡量吸收有利于被告的輿論,尊重公法感情,充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
公眾的反應常常與受害方的反應混在一起。被害方希望被告人不死,即使公眾不愿意,也要尊重被害方的意愿,因為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被害人,而不是公眾,被害方比公眾更有發言權。比如前遼寧省人大代表、企業家侯建軍被車撞死。
二審中,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侯建軍死刑。我們不認為這個判斷不當,雖然很多人不滿。如果受害方希望被告不死,法院堅持要處決被告,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相反,受害方或公眾齊聲高呼殺人,法院不得不考慮這一點,但衡量生死抉擇的根本還是法律。當法官依法判處被告人死緩,被害方和社會公眾無法接受這一判決時,我們應該通過各種渠道,特別是通過制作有理有據、令人信服的裁判文書,引導輿論,化解民憤。
實踐中,最復雜的情況是公眾呼吁不要殺人,受害方態度堅決。例如,在許建平案件中,受害方石鼎的家人要求嚴懲兇手,但社會各界紛紛寫信,懇求饒許建平一命。
筆者認為,本案中,只要被告人具有較輕的酌定情節,法院就應該吸納民意,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耐心開導受害方。事實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受害方對被告的態度會發生微妙的變化,這也是日本著名刑事法學家團藤重光廢除死刑概念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中國執政黨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諧包括人自身的身心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要達到和諧,穩定的家庭必不可少。犯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之一。但是,作為一種刑事對策,刑罰尤其是死刑在制裁犯罪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
最大的負面效應是對犯罪者家庭的影響。當正義的槍聲響起,也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一個家庭的死亡,可能導致犯罪者家庭中老人無人照顧,孩子無人照顧的結果。反正這是和諧社會的不和諧音符。雖然由于目前的國情,中國不可能廢除死刑,但必須盡可能減少死刑的負面影響,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所以,當被告有一個明顯可以原諒的家庭情況時,我們不能不投射過去的注意力。在案中,可憐的女兒因許的懺悔而成為孤兒,她又一次遭受了苦難。如果被害人丁某從墳墓里知道了什么,這個結局可能不是他想要的。實踐中也有類似的案例,但還有另外一種結局。比如某省高院判決的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因家庭糾紛將妻子和岳母殺害。
他應該一命換兩條命,這是完全正當的,但他的岳父懇求法院不要殺死他的女婿,理由是他10歲的孫子不能成為孤兒。考慮到被告兒子的情況,省高級法院尊重受害方的意見,并“大膽地”改變了被告的死刑判決。我們認為這個判決是值得肯定的。
養老撫幼,在中國發展傳統企業文化里是天經地義的,至今也被視為實現中華人民民族的傳統家庭美德。明律載,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
上海法律咨詢提醒大家,上裁的結果進行一般來說都是存留養親。這是一個犯人雖情無可寬恕,但憫犯親衰老無依狀而為曲通之舉。古代經濟社會主義能有自己這樣一種人性化的制度,這是我們強調學生權利得到保障的當代我國刑法規定應當深思和借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