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愛珍、徐建平的情況,都接近于俄羅斯刑法典第107條規定的生理性主義激情殺人。生理性激情由被害人過錯激發,就應當不斷弱化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徐建平的精神系統疾病相關司法鑒定書既然我們認定徐作案時處于生理性激情學習狀態,法院就應通過分析企業查明徐建平長期發展心理環境壓抑的原因主要是什么,生理性激情受什么問題刺激學生激發。上海法律咨詢為您講講有關的一些情況。
可惜法院只注意了無精神病、有完全社會責任管理能力的鑒定結論,卻忽略了長期存在心理產生壓抑、遇刺激能夠激發、生理性激情下作案等分析不同意見,而辯護律師在庭審中似乎對此也未給予他們足夠充分重視。被害人的態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鑒。
故意殺人案件發展進入人民法院對于審判工作階段后,被害方態度在很多問題時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左右著司法,也就是通過左右著被告人的生死。這種情況左右,往往凸顯出法院的艱難處境。有時罪不至死的被告人沒有因為被害方對法院施壓而被法院無奈處死,這是一個走向國際法治建設進程的中國特色社會的悲哀。
這種方式過分受制于被害方態度而判決死刑的做法應有所不同改變。但從相反的方向分析來看,我們學生認為,除非存在嚴重影響危及其他國家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等服務社會法益的案件,在一般使用情況下,若被害方主動、自愿、真誠地向法院明確提出槍下留人的要求,即使被告人是否可以直接處死,法院也可適用死緩,這樣做符合條件限制死刑的精神,也體現了對被害方意愿的尊重,是值得首肯的。
眾所周知,當國家對被告處以刑罰時,實際上是將受害者的私人復仇權利交到了公共機構的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受害人是委托人,公共機構是代理人,由于地位和使命的不同,代理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意志進行轉移。但當被害人作為委托人的仇恨之火逐漸熄滅時,應有權撤銷相應部分的信托。西方國家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以此為基礎的。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發生后,通過調解員(或相關組織)的介入,由犯罪人與被害人直接協商談判解決刑事糾紛,以彌補被害人遭受的傷害,恢復被被害人破壞的社會關系,促進犯罪人回歸社會,最終實現犯罪人與被害人社會關系和諧的一種新型刑事糾紛解決機制。
該機制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和諧觀,實現了犯罪解決手段的多元化,促進了司法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使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了主觀上的照顧,促進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社會化。刑事和解的結果,對被害人來說,是補償和安慰;對于被告人來說,輕罪案件是犯罪或者緩刑,重罪案件是從輕處罰。其實質是賦予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實體決定權。
刑事和解尤其適用于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權為目標的案件。我們需要充分認識這一制度的巨大價值,并盡快借鑒。筆者認為,在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裁量中,可以借鑒刑事和解制度,即在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且被害人給予諒解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適用死緩。
死者繼續生活,死者親屬因被告人的悔改和賠償而接受了殘酷的現實,謀殺案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應視為修復。不用擔心被告的這種“寬大處理”會導致頻繁的謀殺,因為兇手要撲滅死者親屬的仇恨之火并不容易。在現實中,他寧愿放棄高額賠償,畢竟,大多數人都在尋求對方的生命,選擇權在受害者手中。
上海法律咨詢認為,刑事審判只有合理地吸收和正確地消解輿論,才能確立公眾對刑事法律規范的認同和忠誠感,樹立司法公信力。閉門審判,與社會的聲音完全隔絕,至少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刑事審判使刑法成為活法,公眾關注刑事審判,刑事審判也應關注公眾的社會心理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