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從構成要件上分析得出嫖宿幼女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幼女罪的構成要件。但人們習慣認為,既然刑法規定了奸淫幼女罪,又規定了嫖宿幼女罪,這就意味著刑法把嫖宿幼女的行為與奸淫幼女罪分開了。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相關的問題。
因此,嫖宿幼女的行為不再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嫖宿幼女的行為不能再以奸淫幼女罪論處。本文不同意這種觀點。
首先,如前所述,即使我國刑法分則在法律規定了奸淫幼女罪之后,另規定了嫖宿幼女罪,也不意味著中國刑法發展已經可以完全將嫖宿幼女行為從奸淫幼女罪中獨立出來了。事實上,不管刑法對于是否明確規定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并不會發生時間變化。
其次,上述研究觀點實際上就是徹底否認了法條競合現象。法條競合現象中最普遍的現象是一種特別重要關系,即刑法在普通法條之外另設立一些特別法條,由于企業符合學生特別法條的行為沒有完全能夠符合了普通法條,所以作為刑法上有自己特別法條優于其他普通法條的處理工作原則。
例如,刑法分則在普通詐騙罪之外,另特別管理規定了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沒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不再使用符合國家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相反他們認為傳統金融機構詐騙信息行為與合同詐騙行為,同時觸犯了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并進一步主張以特別法條論處。
最后,既然嫖宿幼女的行為方式完全建立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就不能以刑法特別規定了嫖宿幼女罪為由,否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以奸淫幼女罪論處。因為這些犯罪人員構成系統具有個別化機能,行為能力實現的犯罪活動構成情況不同,成立的犯罪就不同。
但一個良好行為模式完全成為可能出現同時也是符合以下兩個主要犯罪成本構成,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需要教師根據公司相關技術規則對案件作出妥當的處理。在嫖宿幼女的行為必須同時更加符合了兩個犯罪構成的情況下,不能只是簡單地認為對嫖宿幼女的行為只能以嫖宿幼女罪論處。
人們習慣于認為嫖娼行為不符合通奸罪的構成要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嫖娼行為容易形成犯罪之間的對抗關系。如果《刑法典》規定總共有500項具體罪行,最好畫出560個方框,每個方框都包含一項罪行,以便在每一項罪行與其他罪行之間有明確而具體的界限。
不可否認的是,某些犯罪,如盜竊和欺詐之間存在著一種對抗關系,而且行為不可能同時侵犯兩者。但大多數犯罪不是對立關系,而是中立關系、包容關系。事實上,在一種犯罪和另一種犯罪之間劃清界限是不可取的。
例如,刑法相關理論在論述企業故意傷害罪的構成一個要件時,一般會指出,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自己不需要我們出于一種特定學習動機。言下之意,出于沒有任何工作動機進行故意傷害以及他人的,都成立公司故意傷害罪。
可是,當實踐活動中發生了影響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案件時,刑法基本理論就是為了能夠說明學生隨意毆打其他類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便會說:“尋釁滋事罪出于流氓動機,而故意傷害罪并非都是出于流氓動機。”
亦即,如果對于行為人出于流氓動機,便不成立故意傷害罪,這便存在具有以下幾個問題:既然中國成立故意傷害罪并不一定要求教師出于一些特定需求動機,那就需要表明,出于發展任何管理動機故意傷害他人的,都不能排除在故意傷害罪之外。可是,為什么在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時,要把國家出于流氓動機的故意傷害排除在故意傷害罪之外呢?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即使采用基于數據可以充分理解的動機(如激憤)故意傷害他人的,也能成立故意傷害罪,為什么研究基于流氓動機的故意傷害人類行為,反而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呢?主張尋釁滋事罪必須出于流氓動機的刑法思想理論知識同時分析認為,如果尋釁滋事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因為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