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要求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物,而股權作為一個綜合性權利,既具有分紅權等財產性權利,也具有決策權等性質的權利,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職務侵占中的本單位財物。
要認定職務侵占,應當從股東侵占其他股東股權,是否損害本單位財物上進行判斷。在法院案例中,存在支持侵占股權成立職務侵占罪的案例。
【案例】(2015)溫蒼刑初字第4號,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從客體方面分析,股權表面上看是屬于股東的個人財產,侵占股權不會改變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但事實上股權的價值除了表決權、經營權等權利之外,更大的價值在于股權對應的屬于公司管理支配下的財產。
按現代公司法理論及法律規定,股東個人將資產交給公司后,該財產與股東個人脫離,股東個人不再對該財產享有支配權,而公司作為具有虛擬人格的法人實體,對股權相對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支配權。因此,股權應當屬于公司的財產,屬于刑法上“本單位財物”的范圍。故股權可以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原創 林子淇,劉銳 林子淇刑事圈 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