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生下來不會要身份證,但是有一個身份證號,由此就可以辦理身份證了,而這個身份證號就是每個人一個,身份證是需要去公安局辦理的,那么如果變造身份證罪如何認定?華律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生意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住民身份證是公安構造頒發給擁有必定資歷國民的證件,于是也屬于國度構造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于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將變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單獨規定為一罪,以有利于懲治這類犯罪。
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生意國度構造公牘、證件、印章罪的差別首要表現為:(1)侵占的客體分歧。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住民身份證治理軌制;后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構造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2)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居民身份證;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3)行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手段僅限于變造和變造兩種;后罪中除變造、變造以外,還包括買賣行為。
關于購置住民身份證的行動如何處置,刑法理論上存在罪與非罪的不同,在法律實踐中也存在三種分歧做法:一是認定為生意國度構造證件罪;二是認定為偽造住民身份證罪的共犯;三是不認定為犯法。上海刑事辯解狀師覺得,盡管住民身份證屬于國度構造證件的一種,但既然《刑法》第280條第3款將住民身份證從第280條第1款的國度構造證件中自力進去,并且僅劃定偽造與變造行動成立犯法,那么,將生意住民身份證的行動又以《刑法》第280條第1款劃定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論處,顯然不是立法的本意。而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購買、出售、使用變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只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變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將購買行為解釋為變造來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妥當的做法是,對購買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只能給予治安行政處罰,而不宜認定為犯罪。
(二)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公司、企業、奇跡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與偽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印章罪的差別首要表當初:(1)侵占的客體分歧。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住民身份證治理軌制;后罪侵占的客體是公司、企業、奇跡單元、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和信譽。(2)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居民身份證;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3)行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手段包括變造和變造兩種;后罪行為手段僅限于變造一種。
二、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中止形式的認定
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需實行并完成為了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的行動,豈論是不是產生實踐的社會傷害,都成立犯罪既遂。當然,變造、變造行為是一個過程,如果行為人的變造、變造行為并未實施完畢,如在變造、變造完成前即被抓獲,或者因技術等原因未能制造出居民身份證,即為犯罪未遂。
(二)罪數的認定
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需實行了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行動之一的,即構本錢罪。然則,行為人同時實行了偽造、變造住民身份證行動的,仍以一罪論處,不進行數罪并罰。假如行為人為了實行詐騙、重婚等其他犯罪而先行變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因而觸犯數個罪名的,一般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斷。
我們一定不要以身試法,做一位守法的好公民,當然,如果您現在遇到了刑事上的麻煩,可以尋求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