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律師會面當事人,看似簡略,然則可能會遇到不少的法令危險,律師對此應有蘇醒的認識和心理準備。為了圓滿完成委托,同時也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結合看守所律師會見規定,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阻止向當事人通報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朋之間通報紙條、函件、食物、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余授權委托書、條約上具名供應贊助,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朋通報任何關于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么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
二、阻止與當事人串供、消滅、偽造、轉移證據
阻止用種種體式格局,比方挑撥、表示等體式格局與嫌疑人交換串供、消滅、捏造、轉移證據。尤其在會面后,不克不及故意無心吐露給當事人親朋對于串供、消滅、捏造、轉移證據方面的信息,特別不能將詳細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吐露給當事人親友,以免發生不利后果。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后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為由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三、阻止為當事人供應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對于這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處置自首和建功多少詳細題目的看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與律師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四、阻止帶非律師列入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里的非律師指的是執業律師、練習律師以外的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干劃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
五、阻止讓當事人應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讓當事人應用本人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違反了看守所的相干劃定,將致使律師因違規而被終止會面,更加緊張的是,一旦因此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材料,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
眷屬列入會面,當事人眷屬與當事人有利弊關系,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刑事風險。
綜上,在看守所律師層面劃定中,律師常常會面對上述五大危險,一個業余的刑辯律師必定是在正當的前提下,既擅長維護本人,又擅長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專業人士。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善于保護自己是基礎、是前提,試問一個連自身權益都無法妥善保護的律師,又怎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上述風險,律師應當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