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賄賂形式的日益隱蔽和多樣化,親屬之間的賄賂行為逐漸進入了公眾的視野。例如,國家工作人員鄭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其兄弟鄭承包項目;鄭獲利近3000萬元后,為鄭購買了價值300多萬元的財產,是否構成賄賂犯罪?
由于刑法對賄賂的主體身份沒有特別規定,如果親屬之間的賄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可以建立賄賂犯罪。但在實踐中,親屬之間的權錢交易行為往往隱藏在家庭倫理衍生的贈與、繼承、財產混合等復雜關系中,賄賂與利潤的對應性難以區分;行為人主觀方面有更多的辯護空間,導致此類案件的調查取證、事實認定等方面比普通賄賂犯罪更困難。如何仔細分析,準確識別親屬之間的賄賂行為?上海刑事著名律師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看看親屬關系。重點查明親屬之間的親密關系、情感基礎、是否有共同繼承、共同債權債務等關系;雙方經濟交流是否密切,是否有正常貸款、投資等關系;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送給財產的親屬是否經常送給其他親屬財產。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澄清兩種法律關系:第一,家庭財產的混合關系。例如,家庭財產共同所有的夫婦、經濟不獨立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兄弟姐妹之間沒有分割家庭財產等,如果收到的財產沒有區分所有權,很容易導致財產混合,不能確定賄賂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不應被認定為親屬之間的賄賂。第二,支持、支持、支持、支持和繼承關系。配偶、父母、子女之間有支持、支持和支持的法律義務,彼此是第一繼承人,應更加謹慎地確定這種賄賂行為。例如,雙方提出收受財產是出于支持、支持的法律義務,很難確定為賄賂。
第二,看看收受的背景。主要查明收發財產背后是否有盈利事項。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承諾利用職務的便利為親屬謀取利益;盈利事項與收發財產是否相關、密切、對價;親屬是否向國家工作人員請教;收發財產來源是否為盈利事項收入等。在上述情況下,如果鄭兄弟平時關系薄弱,沒有其他經濟往來,盈利事項和收受財產的權錢交易性質明顯,可以認定為受賄。
第三,看看財產的價值。應檢查收到的財產的價值是否超出合理范圍,以排除正常的家庭禮物和人際交往。具體來說,可以根據親屬的經濟收入、家庭條件、習俗來判斷。
第四,看主觀理解。注重區分主觀過程、詳細證據和再生證據,判斷主觀理解證據是否如實反映客觀現實。例如,親屬如何理解財產的原因,如何理解財產的性質,如何看待利潤事項和財產的相關性,以及如何看待相應性。在實踐中,應綜合考慮上述三個因素,以實現主客觀統一。
最后,上海刑事著名律師做出綜合評價。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親屬謀取利益,收受親屬財產。雖然不能認定為賄賂犯罪,但可能違反黨紀政務規定,甚至構成其他刑事犯罪。比如利用職權或職務的影響,為親屬審批監督、吸收存款謀取利益,可能涉嫌違反廉潔紀律;接受親屬請求、非法干預、干預司法活動等。,可能涉嫌違反工作紀律;如果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為親友非法牟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