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請求情況:付二生利用其老師身份之便,在該幼兒園內對王某1(女,生于2011年3月23日)生殖器進行摳摸。經邯鄲縣醫院診斷,王某1大陰唇內側、小陰唇稍出血,左側小陰唇與大陰唇見溝處1.5×0.1cm,屬輕微傷。公訴機關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付二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被告人付二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付二生辯稱,其未對被害人實施起訴書指控的猥褻行為。
辯護人主要辯稱,1、指控被告人付二生犯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王某1遭遇時剛四歲,認知表達能力有限。2、本案的關鍵證據監控錄像已被毀壞,看過錄像的三位證人只看了上午付二生抱王某1的錄像,并未看到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猥褻。3、被害人下體有輕微傷,沒有證據證明是付二生造成的,不排除其他人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或者被害人自己導致。4、被害人父母對被害人的詢問存在嚴重的誘導性。5、公安機關在詢問未成年的被害人及證人時沒有女工作人員在場。(人名均為化名)
審理經過: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檢察院以邯縣檢未檢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二生犯猥褻兒童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即日立案,并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9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付二生不服提出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4刑終455號刑事裁定書,以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利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二生及其辯護人劉彥成均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審理期間,公訴機關申請補充證據,延期審理二個月,因本案重大復雜,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王某1出生于2011年3月23日,系原邯鄲縣明珠廣場圣博翰幼兒園學生,被告人付二生系該幼兒園體育老師。2015年6月11日,付二生、申某、李某2負責帶王某1所在班。當天上午,付二生、申某帶領該班學生在教室內活動。當天下午幼兒園加餐后,付二生帶領該班孩子們到幼兒園二樓舞蹈室活動,并讓孩子們坐在舞蹈室內蛇形板凳上,付二生坐在孩子們對面。當時,該幼兒園老師張某坐在舞蹈房的鏡子對面,背對著付二生和孩子們準備教案。之后付二生和李某2帶領孩子們回到本班教室直至當天放學。當日下午,王某1回家后稱下體疼,經家長查看后發現王某1外陰部紅腫并有破口。經原邯鄲縣醫院診斷,王某1大陰唇內側、小陰唇稍出血,右側小陰唇與大陰唇間溝處1.5×0.1cm的破裂口。經原邯鄲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該損傷符合鈍性物外力作用所致,評定為輕微傷。王某1在其母親追問下稱在圣博翰幼兒園二樓舞蹈房內,付二生將手伸進其內褲摸其下體。王某1母親給李某2打電話稱“在王某1晚上洗澡時發現王某1的陰部有點紅腫,問王某1,王某1剛開始說是胡某弄得,后來說是班里小朋友弄得,最后說是孔老師弄得,第二天要到幼兒園討個說法。”次日,王某1父母到圣博翰幼兒園要求查看案發當天監控錄像,該幼兒園園長李某3及老師李某2、張某提前查看了當天的監控錄像,在看到案發當天上午付二生有抱過王某1的行為后,該幼兒園園長李某3關閉監控錄像并將當天錄像刪除。在幼兒園園長李某3及蘆麗娥的指使下,該幼兒園工作人員孫某1將監控錄像機拆卸,交由孫某1的兒子孫某2將該錄像機硬盤毀壞,致使該錄像機硬盤數據無法恢復。
另查明,被告人付二生于2015年6月12日經傳喚到案,圣博翰幼兒園園長盧某于2015年7月1日與王某1監護人達成和解協議。另在本案審理期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證人李某3、李某2證言,該二人補充證言中關于電話內容部分均與二人原證言相矛盾,且證言變化無合理理由。因上述證言距離案發時間過長,且證言變化無合理理由,對上述兩份補充證言不予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未提交證據證明在起訴書指控的案發時間至被害人放學之前,被害人在幼兒園有身體不適、情緒低落等異常表現;亦未提交證據排除被害人在放學后至所述身體不適期間造成損害的可能性。證人李某3、李某2、盧某證言以及被告人付二生當庭陳述均反映出被害人傷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但公訴機關未提交證據排除上述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二生犯猥褻兒童罪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被害人在案發時剛剛年滿四周歲,其智力發育有限,僅憑該證據認定被告人犯罪,達不到證據的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猥褻兒童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一審裁判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付二生無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