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為讓乙殺害丙而勸乙喝酒,乙在昏醉情況下將丙殺死,甲、乙均為正犯。C知道A有意殺害B,就使得A把C本人意欲殺害的D誤信為B,C便利的這種錯誤而殺害了D。A構成故意殺人的直接正犯,C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C是“正犯背后的正犯。
案例2:A事實上想殺害B,卻教唆B去殺C,同時A告知C有人想殺他,讓C正當防衛的準備。后來,當B持刀來殺害C時,C果然正當防衛殺死了B。就屬于利用C的合法行為達到了殺害B的目的,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犯。
案例3:甲想用農藥殺死丙,乙受托為甲買來農藥交給甲。數日后,甲后悔,將農藥丟棄。甲是預備階段中止犯罪,乙是為他人預備的行為,屬犯罪預備。處罰“為他人預備”的理由依然是預備行為對于法益的危險性。如果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他人事后實行了犯罪行為的,則按共同犯罪的既遂處理。
案例4:在A計劃用槍殺B的場合,掏槍、瞄準、扣動扳機等環節中哪個是殺人罪的“著手”?又如,甲發現乙的汽車前排副駕駛的位置上有個價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鐵絲捅車門,是否未著手?丙認為被害人丁家中有錢,于是撬防盜門,是否屬于著手?對此,有客觀說與主觀說的對立。(上海江寧路律師按照實質客觀說:(1)使用槍支殺人的場合掏槍是預備,瞄準是著手。(2)為入室盜竊而撬門的(抽象危險),只能成立犯罪預備,入室后開始物色財物為著手;為盜竊汽車內財物而撬動車門的,財物近在咫尺,撬動車門的行為對財物足以產生緊迫的、高度的危險具體危險),因此,是盜竊的著手。)
案例5:甲翻越院墻進入乙家盜竊,發現乙有一個帶密碼的大皮箱,但無法打開。于是,甲將皮箱搬離乙的臥室,藏在乙家晥墻內角落處,用樹枝將其掩蓋起來,想等明天晚上帶上利刃再來割開皮箱。次日上午,乙回家后發現皮箱被盜,四處尋找,在院墻的角落處將其找到。按照結果說,甲將乙的財物放置于特殊地點加以隱蔽,已經導致了控制他人財物的結果出現,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6:甲意圖用砒霜殺害乙,但在下手時誤將白糖當做砒霜,因此沒有導致乙死亡。按照抽象危險說,由于一般人能夠從行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險, 所以,甲成立未遂犯。但是,按照具體危險說就會認為,如果在行為人甲實施投放行為的當時,一般人都認為其讓人喝下的粉未狀物體不是砒霜,具體危險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但如果一般人都認為該粉末狀物體從外形上就是砒霜,則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7:B從歐洲旅游歸來,送給多年的好友A一塊金表。A生性多疑,在接受贈送的金表后,因為該表和在國內銷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觀上有極為細小的差異,就懷疑其有假,A便花言巧語欺騙第三人C將其以名表的價格(2萬元) 賣給C。事后鑒定,該表是貨真價實的名表。A是詐騙罪未遂還是不能犯? 由于A賣給C的手表是他人贈送的財物,并非來路不正之物;該手表和在國內銷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觀上差異極小,一般人會認為,即使C購買A的手表,財產上的損失有限,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并不具備。所以,一般人并不會從A的行為中感受到威脅,不會產生不安感,因此,A只能成立不能犯。
案例8:罪犯A為殺害仇人B,趁B毫無防備之機使用暴力將B推下山崖。3小時后,A下山回家時,發現滾下山崖時砸在巨石上的B流血不止,情景慘烈, 就出于同情將其送到醫院。經過醫生治療,B在3個月后康復出院。A在殺人故意支配下,實施暴力將B推下山崖的時候,作為結局存在故意殺人未遂形態已經形成。此后,A基于同情將被害人B送到醫院,也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結局出現之后,行為人有悔罪表現,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對A仍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其悔罪表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案例9:甲擬殺乙,以刀刺中乙胸,頓見鮮血涌出,心生恐懼,而中止其犯行。上海江寧路律師在其中止犯行的整個過程中,究竟哪一部分是客觀評價的對象?如果以恐懼為中止的動機,則形成恐懼的事實,及鮮血涌出的外部事實及其認識,依一般經驗自客觀上判斷其對于殺人的意思是否具有強制影響。因此,鮮血涌出的外部事實及其認識,就是經驗判斷的對象。但目睹這一事實的反應,因人而異。屠夫、外科醫生、膽小者、膽大心狠者對此的反應,可能完全不同。這樣,“所謂依一般之經驗,無異于一人之經驗,視為平均之標準,其判斷自難公允妥當。
案例10:A精心準備兇器,深夜潛入金融機構盜竊,但站在保險柜面前試了幾下,就發現這種新型保險柜用自己所攜帶的工具完全無法打開,而離開現場;B以傷害的意思與他人打斗,不久,就發現對方的打斗技巧遠比自己要高,繼續整都只會吃虧,變逃走。類似案件,貌似基于本人的意思停止犯罪,實質上屬于遇到外在的目的物障礙或者客觀障礙而不得停止犯罪,屬于典型的犯罪未遂,不應當成立中止犯。
案例11:甲基于殺人的意思砍殺乙,后乙重傷,甲見乙十分痛苦,就送乙去醫院后由于醫生的重大過失,乙死亡。甲為中止犯罪付出了真誠的努力,乙的死亡是由于一生的重大過失,甲并不能防止醫生過失,他人的行為導致的結果與甲的實行行為無關,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12:甲入室準備盜竊被害人乙的名貴手表,但在物色到財物以前自動放棄犯罪。事后證明乙數天前已經帶著這塊手表出國。甲也屬于“明知”可以達到盜竊罪既遂而中止,至于其客觀上是否能夠真正的將犯罪進行到底,在這種情況下,無關緊要。
案例13:甲以殺人的故意、乙以傷害的故意對丙使用暴力,并造成丙死亡的,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就可以認為甲、乙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正犯。雖然從最終結局看,甲需要對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乙只承擔故意傷害罪的責任,二人的罪名不同,但這并不妨礙其犯罪的部分構成要件相同,也不妨礙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14:甲、乙意圖搶劫丙,經合謀讓乙抱住丙,同時,由甲對丙進行暴力攻擊,在丙重傷之后,甲將丙的財物拿走。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單純的看乙的行為,似乎并非屬于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搶劫罪的實行行為。但就犯罪支配而言,乙的行為是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而不能評價為幫助行為。而A、B共謀傷害C,在A拿著斧頭沖入C的房間之后,將B房門緊鎖,C將A砍死情形下,B的行為是對殺人行為的分擔,是對犯罪進行功能性支配的行為,而非幫助行為。
案例15:甲基于強奸的意思,在一個偏僻的場所對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現的情況有:(1)甲發現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驚,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2)乙為免受侵害,只好對甲說“我有性病”,甲悻悻而去。實際上,乙并無性病。(3)乙為免受傷害,只好對甲說:“我長得不漂亮,我給你100元錢,你去找個小姐。”甲同意,收錢后離開。(4)乙為免受傷害非常堅決的對甲說:“如果你要亂來,我就自殺!“甲也就不再強求,迅速離開現場。()乙假裝答應甲以后再與其發生性行為,誘使甲停止其行為。在上述五種場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根據主觀說,在上述情況下,甲都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據客觀說,可能前三種情況都是犯罪未遂,最后兩種情況成立犯罪中止。上海江寧路律師但根據主觀說,結論可能會有些差異。
案例16:投毒殺人者因為投毒行為被人發現,而將毒藥倒掉,不是中止;甲欲殺乙,乙呼救并逃走,甲追趕,但在發現事情已經驚動四鄰時,棄刀向警方投案自首的,也不能成立中止。因為在這兩個案例中,依一般社會經驗,外部障礙都足以對行為人的意思產生強制性影響。又如,以強奸的意圖將兩根手指插入被害者陰部時,因為手指沾上了血,驚恐之余中止了奸淫行為的,即便是考慮到行為人是無性交經驗者,但是從一般人的立場看仍然可以說行為人具有繼續實施強奸行為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停止犯罪的,仍然可能成立中止。再如,罪犯到銀行搶劫,再告知銀行職員自己要搶劫之后,銀行職員完全不理會他,罪犯在柜臺前站了分鐘以后只好自行離去,客觀說就會認為,根據般社會經驗,銀行內部有比較嚴密的保安系統和應急系統,這些都是犯罪繼續實施的障礙,銀行職員并不因為一般的搶劫恐嚇而有所畏懼,犯罪人因此而離去的,只能成立末遂。上海刑事律師咨詢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