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某某街道辦事處村民古爾魯(另處),因懷疑自己的妻子普某與湍黛款存在不正當兩性關系,于2016年8月19日找到被告人安樂發,安樂發是當警察的,請其幫忙調取普某與他人開房的視頻資料。當晚,安樂發與古爾魯兩人駕車至昆明市石林縣石林裕泰酒店,安樂發明知自己在非工作時間使用人民警察證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其人民警察證,幫助古爾魯從裕泰酒店監控系統中調取到普某入住該酒店的監控視頻,并用手機將視頻資料進行了翻錄。隨后,古爾魯利用該視頻資料對湍黛款進行敲詐勒索,2016年9月30日,湍黛款因承受不了古爾魯的一再威脅,采取口服百草枯農藥及用刀片割手腕的方式自殺,經醫院搶救無效,湍黛款于2016年10月3日死亡。經鑒定,湍黛款系經消化道攝入百草枯中毒死亡。
普陀宜川路律師認為:被告人安樂發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并最終造成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人補充說明:我們指控安樂發犯濫用職權罪,是針對安樂發在休息時間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證調取監控,安樂發屬于公職人員,在崗這么多年,他本人對濫用職權的結果應該是相當明了的,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本案湍黛款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安樂發濫用職權調取監控的行為就是其中一個原因。
被告人安樂發辯解稱:我無罪。作為一名警察,我在休息期間幫助他調取監控是存在不當。當時我并不知道古爾魯會用調取到的視頻去找湍黛款理論,我也不知道我的行為會導致湍黛款最終死亡。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樂發違規使用警察證,幫助古爾魯調取妻子普某入住酒店的視頻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對公訴機關認為古爾魯利用該視頻對湍黛款敲詐勒索,并致湍黛款死亡的指控存在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安樂發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安樂發在主觀方面不具備本罪要求的主觀故意。安樂發幫古爾魯調取監控從主觀目的上看,只是幫其核對事實,取個證,并未意料到古爾魯要去敲詐勒索湍黛款,也沒有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故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符合該犯罪的主觀故意。
2、從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湍黛款自殺的后果確實嚴重,但與被告人安樂發違規幫助他人調取監控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普陀宜川路律師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樂發濫用職權的事實屬實。另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安樂發與湍黛款的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湍黛款的家屬10萬元人民幣,并得到湍黛款的家屬的諒解。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交并經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對古爾魯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在提取古爾魯手機內存儲信息等偵查工作中,辦案民警發現有民警幫助古爾魯調取過相關視頻監控。呈貢分局針對該情況立即進行核實,通過調看古爾魯翻錄的視頻及古爾魯車輛卡口抓拍信息發現民警安樂發有嫌疑。呈貢分局立即對安樂發進行談話調查,談話中,安樂發承認其幫助朋友古爾魯到石林縣石林裕泰酒店調取酒店內部監控視頻的情況。經呈貢分局紀檢部門進一步調查審查發現安樂發已涉嫌犯罪,隨后呈貢分局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呈貢區人民檢察院。
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安樂發濫用職權一案,系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辦理古爾魯敲詐勒索案中發現,并將線索移送我院反瀆局,我院反瀆局于2016年10月18日通過呈貢公安分局紀委通知安樂發,讓其于19日早上10時來我院接受調查。安樂發按通知于19日10時許來到我院后,由我院反瀆局工作人員將其帶至辦案工作區進行詢問。2016年10月20日我院對安樂發涉嫌濫用職權一案立案偵查,2016年10月21日我院決定對安樂發取保候審。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安樂發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年度績效考核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安樂發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
5、被告人安樂發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五六點左右,古爾魯打電話給我讓我幫他個忙。當天晚上七點左右,古爾魯在呈貢我家附近找到我,他跟我說他媳婦不在了,他老岳父要找他麻煩,讓我跟他去石林縣找他媳婦,我同意了。古爾魯開車拉著我去石林縣,晚上十點多到了石林縣城,我問他要不要去派出所問,他說不需要,他認得他媳婦之前去過的賓館,說是先去那個賓館看看,然后他就直接把車開到石林老縣城的一家賓館門口。在車上古爾魯給我看了一張手機內的照片,照片是他媳婦入住賓館的記錄,有賓館地址、房間號、出入時間段等信息,入住時間顯示是我們去的那天的前一兩天,我問他這個照片信息是從哪里來的,他只說是一個朋友提供給他的。接著我和古爾魯就一起進了那家賓館前臺,古爾魯跟賓館前臺的女服務員說我們要調取酒店的監控,服務員就問我們是否有證件,然后我就把我的警察證出示給服務員看,并對服務員說我們要看看監控,服務員看了我的警察證后沒有說什么就帶著我和古爾魯進入到前臺里面調監控。古爾魯操作電腦調取監控,我也操作過監控用的電腦,我們還問了服務員大廳和樓道攝像頭的編號,就開始比對著古爾魯手機上圖片顯示的入住信息查找相應視頻,查找了一會就見到他媳婦進入到賓館大廳及入住房間的畫面信息,古爾魯就開始用他的手機攝錄監控視頻內容,錄了一會,視頻中出現一個男子進入到他媳婦所入住的房間內。我也幫他錄過一段,接著我就喊他走了。我們就離開了賓館,開車返回了呈貢。我調取監控視頻當天是休息,沒穿警服,警察證的使用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我也清楚如果不出示警察證當晚是看不著監控視頻的。
6、證人證言。
(1)古爾魯的證言。證實:因為我懷疑我妻子普某有外遇,所以我去石林縣裕泰酒店問前臺服務員是否能調監控錄像,酒店服務員說不可以,只有派出所的警察才可以調取監控錄像。于是在8月中旬的一天,我就打電話給我在呈貢做警察的朋友安樂發,想請他幫忙去調看監控,當天晚上9點左右我們在呈貢眾和佳苑門口外見面的,我把整個事情的經過跟他說了一遍,問安樂發是否可以幫我調取一下監控錄像,也免得他們家人說我誣陷。他當時也沒有說什么,后面我就開著車拉著安樂發直接去到石林縣裕泰酒店。在車上的時候我還跟安樂發說我媳婦叫普某,到了石林縣裕泰酒店已經是當天晚上10點多鐘了,我停了車,安樂發先下了車,我隨后也跟著他進入到了酒店,當天安樂發沒有穿著警察制服,安樂發怎么跟酒店服務員交涉的我不太清楚,因為我不會操作調監控的設備,所以是安樂發在動手操作調取監控錄像視頻的設備,我站在旁邊看,看見我媳婦的畫面的時候,我就用手機錄制著,一開始我先用手機翻拍著,后面因為心情煩躁,我就把我的手機遞給了安樂發,讓安樂發幫我繼續翻拍,具體拍了多久我不太清楚,當天晚上拍完我們就回呈貢。我翻拍的視頻我拿給我妻子普某和岳父看過。
?。?)普某的證言。證實:我老公古爾魯是在2016年8月15日才知道我和湍黛款發生過了性關系,8月16日早上我老公問我去石林干什么,讓我把去石林做的事情如實講出來,我就說我去石林散心,當時我和我老公還是吵架了,到了8月16日晚上我老公就開車拉著我去到了我8月8日晚上的住石林裕泰酒店,到了酒店他還是問我有沒有什么事情要跟他說,我當時沉默不語,當天晚上我們就住在裕泰酒店,我老公一晚沒睡,問我是否認識一個叫李某乙的男子,我說不認識,到了8月17日我們就離開了賓館回到了呈貢,回到呈貢他就拿了一張圖片給我看,我看到了上面的內容是我8月8日晚上入住石林裕泰酒店的時間、房間號、離開的時間,以及和我同時入住、離開同一個房間的一個叫李某乙的名字,我要拿過來看,我老公不給我看,看完照片我就跟我老公說我和朋友一起去石林玩,但是我不認識這個李某乙,他問我不認識這個人為什么和他住在一個房間,是不是有人威脅、逼迫我做什么事情,后來他把這個事情告訴了我父母,并且晚上還去到石林裕泰酒店把我住酒店到離開的視頻都拍了回來,他看見湍黛款進到我的房間并且離開,就問我是怎么回事,還和我父母說要怎么處理這個事情,我就和我老公說了我跟湍黛款在石林裕泰酒店發生了一次性關系,我說我當時是自愿的,我老公因為這個事情天天難過,我在和我老公說了這個事情后的三四天,我就用我媽的手機把這個事情打電話告訴了湍黛款。告訴他我老公知道了這個事情,以后不要聯系了。我老公在8月20日以后打電話給湍黛款,具體的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湍黛款不承認有這回事情,后來在我老公打電話給湍黛款之后一天我就打電話給湍黛款,說我們在石林裕泰酒店發生性關系的事情我老公知道了,視頻都被我老公拍了,湍黛款就跟我說只能承認這一次,其他的都不能說,當天下午湍黛款就打電話給我老公,約我老公晚上出來,意思也就是說8月8日在石林裕泰賓館和我發生性關系的事情,希望我老公原諒,后來湍黛款晚上發信息說有事情來不了,過了兩三天的晚上,湍黛款又打電話約我老公出去,當時我老公一個人去的,具體在什么地方不太清楚,大約一個小時我老公回來問我,跟我說湍黛款把你們在水天溫泉及之后的四次發生關系的事情都講了,你為什么還要瞞著我。我除了水天和我家車上的那兩次沒有講之外,其余的我都講給我老公聽了。后來我老公知道我和湍黛款在我家的車上發生了性關系后,非常生氣,之后,湍黛款就打電話約我老公在七步場村十字路口見面,我老公讓他拿20萬元來換車做個了斷,如果不拿20萬元了斷,就回去把這個事情告訴你媳婦。
古爾魯找湍黛款時我只有一次在場,時間是2016年9月25日晚上7點半左右,我老公從地里面回家,跟我說湍黛款要跟他見面,我說見面不好吧,古爾魯說事情發生了始終要面對,后面我們三個就在豆腐世家下面路口見面,古爾魯讓湍黛款說清楚為什么要在我家車上發生關系,湍黛款也說不出來,古爾魯讓湍黛款回去跟她媳婦說清楚也算是個了斷。湍黛款怕她媳婦知道這個事情,最后古爾魯就讓湍黛款拿20萬元換車。從2016年9月25日晚上過后,古爾魯也沒有跟我說過這20萬元的事情了。
(3)楚某某的證言。證實:她是在其丈夫被送到醫院以后才知道丈夫喝農藥的,原因是她丈夫和古爾魯的媳婦普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古爾魯知道后一直威脅她丈夫,她丈夫被逼無奈才喝農藥自殺的。古爾魯怎樣威脅不知道,后在醫院看了她丈夫的手機才知道。古爾魯把湍黛款和普某的開房的視頻和照片發給了湍黛款,讓湍黛款拿20萬元,而且這20萬元要在規定時間拿出來,逾期的話每天就增加5萬元,最遲要在10月1日前解決,不然他就要找我們全家的麻煩。大概是2016年9月8日23時,她丈夫接到了一個電話,她丈夫說了一句:“你是不是要把我逼死。”
?。?)施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兒子是被普某家老公古爾魯恐嚇、敲詐所以喝了農藥自殺的。古爾魯恐嚇、敲詐湍黛款的原因我是在2016年10月1日那天送我兒子去醫院搶救的時候在救護車上湍黛款告訴我的,我在救護車上問他為什么喝農藥,他說是有人威脅他,我問他哪個威脅他,他說我們村的普某家老公古爾魯威脅他,要他在9月26日前賠償20萬元,過了一天加5萬元,我問他普某家老公古爾魯為什么威脅他,怎么威脅的,他說他跟普某在一起睡過,普某家老公古爾魯還到石林調過監控,還有個刑偵隊人跟著普某家老公一起去調的監控。平時我也不知道湍黛款和普某有不正當關系,我們兩家之間也沒有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以前普某和湍黛款談過戀愛。
?。?)朱某乙的證言。證實:我是2016年8月1日才來到裕泰酒店前臺做收銀員的,從我8月份工作至今也只有一次有人要來前臺調取監控,時間大概是在2016年8月底的一天,具體的時間記不清楚了,當天早上是8點半到9點左右,來了一個男的大約一米七左右,現在看見照片我能認出來,他來到前臺跟我說他朋友出了點事情,他想來調取我們的監控錄像看看,我當時就跟他說我們沒有權利跟你調取酒店的監控錄像,你要調取的話你要找當地派出所的人才能調取監控,之后他發了火離開了酒店。我當天就打電話給我們經理,說有人要調取我們酒店的監控錄像,經理說必須要有派出所的人來才可以調取酒店的監控錄像。后來到了晚上十點多鐘,他又來了還帶著另外的一個男的來,他們進來酒店后,跟他一起來的那個男的就向我出示了他的工作證,還說這個是我的工作證,我們有事情要調取你們酒店的監控錄像,我就讓他們進到了吧臺內部調取監控,出示了工作證的這個男子操作電腦調取監控,并指著電腦問我,哪個是2樓和4樓的監控窗口,我就指給他看,接著他們就看監控視頻了,早上來過的那個男子在旁邊看監控,并拿著手機拍攝監控視頻的內容,他們調取監控的時間我不太清楚,期間他們說什么我也沒有留意,他們調到晚上大約十一點多就走了。當時出示證件的男子,出示的證件是什么證件我也沒有仔細看,但是上面照片是他穿著警察制服的照片,我當時出于職業習慣,對了一下人和照片是一致的,當天他穿得是便裝,沒有穿警察制服,年齡大約四十歲左右,短發,不戴眼鏡。他們具體調取監控的原因我也不太清楚,只是說有點事情調取一下監控。
?。?)陳某甲的證言。證實:我是在2004年來到石林裕泰酒店工作的,在裕泰酒店當經理,平時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等一切事務都是由我來處理,酒店中的事情都要向我匯報,我做出決定。我們酒店的監控都保存在酒店前臺的硬盤錄像機里面,作為經理我跟前臺的工作人員說過,只有公安機關的人才可以調取監控視頻,其他人都不能調取監控,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我們酒店的大堂和每層樓都有監控,酒店的監控一共有十六個攝像頭,酒店監控視頻保存在前臺的硬盤錄像機上,保存的時間大約是十五天左右,按照要求酒店的監控是要保存三十天以上的,我們酒店的監控安裝好后也是在公安局治安大隊備過案的。
在2016年8月27日,當天我不在酒店,大約是在14時左右的時候,我就接到一個男子打來的電話,他問我是不是裕泰酒店的陳經理,我說是的,他說他要調我們酒店的監控看看,我問他你是哪個單位的,他跟我說他不是哪個單位的人,他懷疑他朋友在酒店里面吸毒,要調取酒店的監控看看,我說不可以,你要去報案,叫著派出所的人一起來,派出所的警察才可以調取監控,他說讓我幫幫忙,我說不行,只有派出所的警察才能調取,他就把電話掛了。大約是在2016年8月27日之前的一個星期,也是個男的打過一個電話給我,我聽口音應該和8月27日之前的一個星期打電話給我的是同一個人,也是要調我們酒店的監控,我告訴他要派出所的人才能調監控,他就把電話掛了。到了10月4日,有呈貢的警察來找我了解情況,我才知道之前有人來我們酒店調取過監控視頻,在這之前我也不知道有人來調取過監控視頻,當天警察來了解時,我問前臺的工作人員朱某乙,朱某乙說前段時間有兩個人來調取過監控視頻,沒有穿警服,穿得是便裝,其中一個拿著警官證,從晚上十點多調到十一點多,她看過警官證,但是名字她說她記不清楚了。
(7)李某(湍黛款父親)的證言。證實:我兒子湍黛款是喝農藥和割手腕自殺的,因為我兒子之前和普某好過一段時間,后面沒有結成婚,今年又來找我兒子,后面兩個還發生了關系,然后普某的老公古爾魯知道后就來找我兒子要20萬元來解決這件事情,后面我兒子實在是沒有辦法了,于2016年9月30日晚上喝了百草枯農藥和用刮胡子的刀片割手腕自殺了。我兒子跟古爾魯也沒有什么債權債務關系,就是因為古爾魯的妻子普某來找我兒子兩個人發生了性關系后,就以此為借口要錢。
?。?)魯某甲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日大約15時左右,他來到七步場村的地里,看見旁邊的簡易棚的門市開著,一個男子睡在他家簡易棚里,他當時喊那名男子,叫其起來,說不起來就報警。那名男子就讓他打電話給其父親。他把電話借給那名男子,打通電話他說:“你兒子睡在我的簡易棚里,你趕緊過來把他弄回去,你兒子告訴我說他酒喝多了。”大約過了半個多小時后,那名男子的父親騎著電動車來,后來120的工作人員把那人喊醒后扶著走了300米左右,工作人員就拿擔架把那人抬進救護車,后他就回家了。他看見那名男子的時候,那名男子身上沒有明顯的傷痕,過后警察看見其睡的旁邊有一盒刮胡刀片,他平時干活穿的毛衣和褲子上有血,他的棚里也沒有放農藥,他平時都是用電動的刮胡刀,從來不用刀片。
7、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證實:其中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時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8、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湍黛款系經消化道攝入百草枯中毒死亡。
9、物證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湍黛款肝臟及心血中均檢出百草枯成分。
10、辨認筆錄。證實:經裕泰酒店前臺工作人員朱某乙辨認,辨認出古爾魯就是到裕泰酒店要求調取監控的男子;而與古爾魯一同前來調取監控,并出示警官證表明自己警察身份的男子因為時間久了不能辨認出來。
11、湍黛款手機與古爾魯的通話記錄照片。證實:古爾魯威逼湍黛款給其20萬元錢。
12、電子證據保存路徑情況說明。證實:古爾魯手機電子證據保存路徑以及被害人古爾魯與湍黛款的通話記錄,被害人湍黛款手機中古爾魯的手機信息以及湍黛款的手機串號,被害人湍黛款手機短信與古爾魯的對話內容。
13、補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各一份。普陀宜川路律師證實:安樂發和湍黛款的家屬達成協議,協商安樂發一次性補償湍黛款的家屬10萬元人民幣,湍黛款的家屬對安樂發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樂發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并致一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樂發作為工作多年的人民警察,應當知道人民警察的工作職責、工作紀律、工作流程,其在非執行公務期間違規幫助他人調取視頻監控,主觀上是故意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安樂發在主觀方面不具備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故意”的意見不成立。被害人湍黛款自殺死亡與被告人安樂發違規幫助他人調取監控的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屬多因一果的關系,辯護人認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的意見不成立。綜上所述,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的理由不成立,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成立。
被告人安樂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普陀宜川路律師被告人安樂發補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上述評判,安樂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處罰。據此,為維護國家公務的正當性,懲罰濫用職權犯罪,根據被告人安樂發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安樂發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