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2、【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7、【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8、【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5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于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6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6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一款)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3、【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參考浙江2014年標準)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64、【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6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三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6、【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7、【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的;
2.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
3.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0、【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數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不滿五百萬元,但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已償還信貸資金,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行為人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且擔保物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認定為刑法第十三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7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數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50張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一款)
(一)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二款
(一)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4、【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刑法第18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收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7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9、【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7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35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8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不滿10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81、【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82、【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10戶以上不滿30戶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
4.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7、【丟失槍支不報罪】(刑法第12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攜帶槍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1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1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一)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90、【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虛開發票500份以上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一款)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二款)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4、【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不滿25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3.假冒注冊商標數量在1000件以上不滿5000件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冊商標數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特別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3.雖未達到第⑴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5.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⑴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⑵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⑶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⑷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⑸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⑴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⑵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⑶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⑷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⑸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經營外匯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⑴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不滿1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⑵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不滿2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⑶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⑷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⑴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⑶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⑷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三)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⑵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接近上述二項的數額標準,且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⑷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⑵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接近上述二項的數額標準,且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⑷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100、【強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人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不滿10次,或者強迫3人以上不滿10人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2.強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強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強迫交易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4.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10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數量累計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25000元,或者數量累計1000枚以上不滿5000枚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25000元,或者數量累計100張以上不滿500張的;
4.非法獲利累計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5.數額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250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2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25000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500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的;
5.數額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2.強迫10人以上勞動的;
3.因強迫他人勞動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強迫他人勞動的;
4.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傷害的;
2.雇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滿10人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104、【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一)報復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或其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報復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致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刑法第28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產、買賣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產、買賣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07、【賭博罪】(刑法第303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的;
4.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4000元以上,且聚眾賭博3場以上的;
5.聚眾賭博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的;
6.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7.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8.組織、召集、引誘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活動的莊家、賭頭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在2萬元以上的;
9.積極參加“六合彩”賭博活動,并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且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10.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開設賭場罪】(刑法第303條第二款)
(一)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6.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09、【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糾集多人,采用強行發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嘩、鼓掌等方法哄鬧法庭,不服從勸阻的;
2.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糾集多人哄鬧法庭,不服從勸阻的;
3.糾集多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侮辱、誹謗、謾罵、威脅參與審判活動的有關人員的;
4.無旁聽證或者不得旁聽人員拒不服從審判人員、值庭法警的勸阻,強行沖擊法庭的;
5.沖擊審判活動區及合議庭合議室、公訴人室、辯護人室、羈押室、候審室等相關場所的;
6.采取毆打、投擲物品等暴力手段襲擊出席法庭或者準備出席法庭的審判、檢察等司法工作人員的;
7.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窩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窩藏、包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動犯罪分子的;
2.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且窩藏、包庇行為嚴重干擾偵查活動的;
3.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親屬實施上述第⑵、⑶、⑷項窩藏、包庇行為,如果對偵查活動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干擾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11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無法執行的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雖然不滿5萬元但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⑴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⑵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⑶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⑷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⑸被執行人故意轉讓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⑹被執行人揮霍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⑺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指定的行為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⑻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1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18條)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或者組織1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7.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13、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多次運送或者運送1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要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3.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4.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6、【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117、【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18、【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條)
“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所盜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學、藝術、文化、考古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沒有造成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損毀,且沒有挖得文物或者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訴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組織賣血罪】刑法第333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賣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
3.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4.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5.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3人次以上,并導致引產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國家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6.因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行為的(注: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國家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3.造成就診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高院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4.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其他情形(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高院非法行醫解釋沒有這一條)。
121、【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刑法第336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傷的;
2.非法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計劃生育的;
4.非法進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5.非法獲利5000元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3.造成就診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
4.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2.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34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一半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采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珍貴樹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27、【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盜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滿2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株以上不滿1000株的;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滿2000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的;
2.盜伐幼樹1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的;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滿1萬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⑷數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盜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盜伐幼樹5000株以上的;
3.盜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萬株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4.數量特別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濫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滿50立方米的;
2.濫伐幼樹1000株以上不滿2500株的;
3.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滿5000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4.數量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2500株以上的;
3.濫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4.數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2.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3.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三項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或者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5.后果嚴重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30、【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三項數額標準,但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者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者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后果嚴重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131、【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364條第一款)
向他人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組織播放15場次以上不滿50場次的;
2.因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受過行政處罰3次以上,又組織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播放50場次以上的;
2.累計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13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5.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13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1.造成重傷1人以上不滿3人的、造成輕傷3人以上不滿10人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1.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37、【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志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139、【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刑法第375條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140、【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