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如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答復(2013年9月22日 [2011]行他字第24號)
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張美華等五人訴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行政賠償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安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損失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民事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此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沒有處罰權的治安案件在調查后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問題的答復(2012年8月22日 [2012]行他字第7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沒有處罰權的治安案件在調查后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對于在其法定授權范圍內的治安案件,有權作出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處罰決定。
此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警察支隊的下屬大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主體等問題的答復(2009年12月2日 [2009]行他字第9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郭玉文訴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的規定,如果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設的大隊相當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一致。前者屬于特別規定,后者屬于一般規定。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本案的行政處罰行為作出時間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將近一年,地點并不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故不屬于當場處罰。
此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2008年11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0號)
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號《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此復。
五、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刑事賠償調整范圍的批復(2003年7月18日[2002]賠他字第11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晉法委賠字〔2002〕4號《關于蔣桂通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運城市公安局對蔣桂通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即是對侵犯蔣佳通人身權的確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無決定沒收的職權,運城市公安局對蔣桂通黃金飾品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刑事賠償調整范圍。蔣桂通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你院將該案進入刑事賠償案件程序錯誤。
此復。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號《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復。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復意見(2000年4月28日 [1999]行他字第26號)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肖鋼都、劉永緒不服瀏陽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財產一案的請示》已收悉。經審查現答復如下:
一、在起訴受理階段,受訴法院在公安機關被訴行為的性質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并無不當;
二、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不舉證或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法院不宜認定其是刑事司法行為;
三、對于被告在一審期間不舉證而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所涉及的案件如何處理,請你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決定。
此復。
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廣東省雷州市外經公司凱華食品廠、劉秋海和馮昌炳不服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暫扣汽車及其行駛證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答復意見(1999年2月2日 [1999]行他字第2號)
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審理廣東省雷州市外經公司凱華食品廠、劉秋海和馮昌炳不服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暫扣汽車及其行使證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請示中的第一個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被上訴人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扣押的行為能否當作兩種行為看待的問題,我們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即不應將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暫扣的行為看成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及行使證暫扣的行為是一種強制措施行為。
請示中的其他問題,請你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上海嘉定區最高法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