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車問題起爭端 一方死亡引訴訟
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京市房山區做生意。為了方便,他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為王某將自己的面包車停到了鄰居于某的家門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對,并要求王某立即將其所有的面包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于某理論,兩人隨即發生爭執。爭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后經周圍群眾勸解,于某離開爭執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內。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于某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周邊群眾勸解后離開。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后,于某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于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事發后,于某家屬認為王某不聽從停車管理,將面包車停放到了于某家門口,在于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于某進行辱罵滋事,從而導致了于某的死亡,應對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某告上法庭。
于某愛人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時表示,于某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時的目擊證人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于某和王某爭吵時,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有罵人的話,說的話都挺過激的。
面對于某家屬的索賠主張,王某拒絕賠償,認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居住,此前與于某并不相識,更無過節,沒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侵權行為,于某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于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顯示,于某與王某因挪車問題發生爭執,畫面內雙方情緒較為激動,大約一分鐘后,于某離開爭執地回到自己房屋內。隨后,王某在于某家門口繼續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周邊多人勸解后離開。此后的十分鐘內,王某接連三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
自身疾病雖是主因 過激言行亦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爭吵行為與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首先,于某去世前曾與王某發生了爭吵,通過公安機關保存的視頻錄像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某事發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處進行吵鬧,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王某雖然對于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為明顯不當,且能判斷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種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鬧,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可以確認王某的過激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緒不穩、病情發作,與于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王某與于某并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致于某發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并不認識,王某對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況并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臟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徐家匯律師講最后,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吵架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余元。
遠親不如近鄰 和睦相處才是正道
徐家匯律師覺得鄰里之間如果懂得分享的話,也是一件非常暖心的事情,畢竟現在的很多人他是非常的冷漠的,可能根本就不會去想分享,只是管著自己的利益,讓自己開心就好了。當然我覺得這樣子的行為也是相互的,那我在之后如果有什么好東西的時候,也是會愿意和他去分享的。
我們都說遠親不如近鄰,其實有的時候,雖然說你的親戚是和你有著血緣上的關系的,在這方面是和你關系更加的近一點,但是如果說你的親戚距離你的距離很遠,那么當你有十分需要幫忙的時候,他根本就不可能及時地幫到你,那這個時候對你最有利的其實是你的鄰居,因為兩者之間距離非常的近,所以來來往往也非常的方便,互相幫個忙也是一件小事情。
那么其實現在的話,很多人都是住在城市里的,都是自己呆在自己的屋子里,根本就不會和鄰居之間有很多的互動,會變得比較的冷漠,那么我和我的鄰居之間還是會經常的往來的,也會有很多暖心的事情發生。那么讓我比較感動的一件事情就是說我的鄰居的女兒從國外回來的時候,給他帶了很多的當地的特產。那么他在拿到這些東西的時候,就及時的來告訴我,并且把這些東西和我一起分享,所以我覺得還是比較暖心的,雖然說這樣的事情可能是件小事,而且對于他來說的話,可能本身就不是非常的稀罕這些東西。上海市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