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方便。越來越多的人從網上購物、繳費、訂票等生活應用的變化、智能家具的進入、網絡約車、共享單車等新事物的出現,越來越多的人體驗到與時代發展的科技感。從頭到尾的技術發明,衣著、飲食、住宿、生活用品等等到處都可以看到,互聯網“越來越像氧氣”,彌漫在每個人的身邊,不可缺少。
不僅如此,生活方式的進步是網絡力量最直觀的彰顯,那么在公共領域帶來的價值嬗變和制度進步,成為互聯網時代不容忽視的特征。微博微信成為社會輿論的組成部分,廣播直播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
我們經常可以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臺上,看到各種各樣的聊天記錄截圖,都會引發大量網友留言討論。平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劍”,近一段時間,網上的各種爆料信息層出不窮,特別是前段時間還出現了很多,個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保護網絡隱私權勢在必行。
但你知道哪些屬于侵權行為,邊界在哪里,我們又該如何理性維權嗎?
一、我就曬個聊天記錄算違法嗎?
【案例】黃某系湖北某學院學生,通過百度貼吧相識劉某。2019年6月某日,劉某在百度貼吧湖北某學院吧發布包含黃某的照片以及與黃某相關的低俗言論。在發帖當日,劉某又通過QQ私聊的方式與黃某進行協商,對黃某提出無理要求。在遭到黃某拒絕后,劉某將聊天記錄、QQ、電話號碼、姓名曝光。為此,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立即停止對黃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向黃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失88000元。(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2020年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
經過審理后認為,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名譽權侵權和隱私權侵,網絡雖然為虛擬空間,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公布他人的隱私,并且進行威脅勒索,顯然是侵權行為。
二、你知道你“定義的隱私權”,它被法律承認了嗎?
【案例】在2019年5月,張先生和李女士網絡相識。見面就確認了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李女士無意間發現張先生是已婚人士。張先生卻直接稱要與現妻子準備要離婚,李女士以為這是真的,經歷長期地下情。在2020的年初,李女士因懷孕入院做手術,張先生想和李女士分手,并承諾給予補償其100萬元人民幣,并且出具了欠條。由于李女士一直未收到這筆補償款,在一氣之下,她跑去張先生的公司,直接在其公司的玻璃上 ,粘貼欠條和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張先生認為李女士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與隱私權,要求李女士進行相應的賠償。法院認為,張先生已是已婚人士,但卻在征婚網上覓友,并與李女士發生不正當的關系,違背夫妻的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有損社會群體利益,所以對張先生該項隱私權的保護應有所限制。
有些粉絲可能會問,李女士的行為,為啥不構成侵犯隱私權?這里要提醒大家法律保護,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而是“有門檻”的,諸如此類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法律將僅對其進行有限度的保護。
三、錄音錄像別隨意場合選擇需注意
【案例】日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原告陳某稱他向被告陳某某、尹某夫婦多次索要債款未果,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尹某因擔心法官偏袒陳某,不顧勸阻錄下音頻并在幾天后把打印成文字資料被法官發現。法院認為,在調解過程中,尹某未經法院法官允許,用手機私自對調解過程錄音,并把錄音復制成光盤、整理成文字資料,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罰。考慮到尹某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訴訟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對尹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人民網:法庭上私自錄音還當證據交給法官一女子被罰款5000元)
上海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精心總結出來的建議:
1.網絡并非法外地,言行舉止要注意;
在朋友圈、微博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利用網絡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隱私侵犯三要素,遭遇侵犯隱私要會尋幫助;
故意或過失泄露他人隱私: 隱私權侵權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且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大小也會影響侵權責任的大小。
實施了公開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刺探、搜查、干擾、披露、公開宣揚等。
發生了損害結果并與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其主要的表現形式為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與精神損害。隱私曝光行為如導致了權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如果因果關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要知法律有“門檻”,合法權益受保護;
我國法律對于隱私的保護一般要求隱私權具有合法性,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并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保護,而是有一定的限度與邊界。因此不是所有的“隱私”與“私事”都值得法律進行保護。
普法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