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自主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同意性行為的權利以及不滿十四歲幼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那么,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咨詢夫妻之間存在強奸罪嗎?
??少數情況下婚內也有強奸罪。在存在婚姻關系的狀態下,要構成強奸,要具備以下條件:
(1)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
(2)出于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
(3)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
(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
近年來,我國婚內“強奸”現象的發生率在逐年增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婚內強奸案件并不多。
然而,無論是現行法律的規制還是理論制度的研究,在我國還都不完善,爭議頗多。由于具體情況的不同,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判決也是各有所見。
對待婚內強奸,應該慎重考慮。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嚴格證據原則,證據不足或做假證則不予認定,以防止妻子誣告,陷害丈夫。
二、必須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這是認定婚內強奸的重要標準。如果情節輕微的,可以通過調解、勸誡、治安管理處罰等其他手段給予處理,不應認定為刑事案件。因為雙方畢竟存在夫妻關系,妻子有時因種種原因不愿過性生活,丈夫卻沖動難捺,妻子雖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動地接受了,在這種情況就不能輕易地認定為婚內強奸。
三、對于那些比較嚴重的情形,應按強奸罪處理。例如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出于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等。
案例解析:
【案情】
小王和妻子麗麗結婚三年,兩人沒有生育孩子,平常意見不合經常吵架,于是決定協議離婚。可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后決定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兩人約定,在法院判決書未下達之前,都可以在房屋內居住,任何人不能擅自處置屋內財產。
幾天后,小王和朋友出去飲酒,回家后腦子一熱要和麗麗發生關系,麗麗表示兩人正在法院訴訟離婚,沒有義務再過夫妻生活。小王非常氣憤地說:只要兩人沒有離婚,你就必須陪我。說完話,小王就不顧麗麗的反抗,強行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麗麗覺得十分生氣,就撥打110報警,要告丈夫強奸罪。那么小王和麗麗兩人還沒有離婚,可以認定為強奸罪嗎?
【解析】
夫妻兩人在結婚之后,就有共同生活的夫妻義務,不能因為妻子的性權利,就忽略了丈夫的性權利。所以在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關系,不能認定為強奸罪,丈夫不可能成立強奸妻子的強奸罪主體。
在婚姻非正常存續期間,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所謂非正常存續期間,包括法院正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期間。離婚訴訟,意味著已經處于婚姻關系的不穩定時期,意味著夫妻兩方或者一方已經不愿意再履行夫妻的義務了。在這個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已經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權,涉嫌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