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凌晨,廣西欽州一名女子與朋友聚會后,在街邊遭一男子強行拖拽塞進車內(nèi)。女子大聲呼救后,周圍市民上前呵斥男子將女子救下,男子隨后駕車離開。當事女子回應:男子為前男友,其已在派出所寫保證書不再騷擾。
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對于本案,很多人認為男子的行為應定綁架罪未遂,這是對綁架罪的誤解,綁架罪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典型的經(jīng)濟犯罪,本案適用非法拘禁罪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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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景輝為李某前男友,二人于2018年12月左右分手,后劉景輝為挽回李某,對李某進行跟蹤、糾纏。2020年6月19日上午8時許,劉景輝到李某位于徽杰苑13棟1902室的住處守候,待李某準備出門上班時,強行進入李某家中,利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對李某進行捆綁,用膠帶、手套封嘴,并對李某進行毆打。在劉景輝用被子將李某裹起來拖到19樓樓梯間,企圖去車庫開車將李某帶回自己家中時,李某掙脫逃離并報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諒解書;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圖及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景輝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被告人有前科、攜帶刀具等,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無異議。但雙方分手時間應是2019年12月。他沒有強行闖入,開門時是很和諧進入的,開始講話和氣。刀是回家后才拿的,當時沒有帶刀。知道錯了,希望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另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因感情糾葛,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一時糊涂,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主動坦白,態(tài)度誠懇,真心悔過。不是累犯,可適用緩刑。
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實她與前男友劉景輝認識十來年。因為劉景輝經(jīng)常家暴,只要一喝酒就打她,疑心病很重,總是擔心她在外面跟別的男人有什么,她不堪忍受。在被最后一次家暴以后,2018年她提出分手,搬到母親住處。劉景輝不停糾纏,想要和好,前后一年多時間。2020年4月20日,劉景輝又來糾纏和騷擾她。她報警了,劉景輝在派出所寫了保證書。
案發(fā)當天早上7點多,她準備上班,開門發(fā)現(xiàn)劉景輝在她住的徽杰苑13棟1902室門口,她比較害怕急著門關(guān),劉景輝掐著她脖子把門撞開沖進門,把她拖到臥室,搶走她手機,從身上拿出繩子和手套,用繩子勒她脖子,說要把她搞死,反正自己也不想活了。劉景輝用繩子把她綁起來,講要出去好好聊,用拳頭打她脖子,想把她打暈帶走。她掙扎,劉景輝不停地用拳頭打她頭,將她頭部往墻上撞,用灰色的床單將她裹起來,把她綁好,用手套堵住她嘴,又用膠帶把她嘴封住,把她從家里帶到樓梯口,劉景輝下樓了。她把手上和腳上的繩子退開了,從被單里爬出來了,跑到1001室敲門,讓鄰居報警,接著民警到現(xiàn)場了。
被告人劉景輝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李某是他前女友。認識李某時他做工程,經(jīng)濟條件比較好,李某吃穿用都是他給的,2012年在一起了,二人感情很好。把李某媽媽接來一起生活后,李某在***媽的教唆下,開始慢慢變了。2018年,他發(fā)現(xiàn)李某和別的男人“車震",很生氣,跟李某吵了一架,她答應與該男人斷了,后他發(fā)現(xiàn)李某還和這個男人偷偷的約會,于是他經(jīng)常跟李某吵架,有時還動手打李某屁股。李某干脆跟他分手搬到李某媽媽住處了。從此,他天天跟著李某,希望能和復合,但李某一直躲著他,不愿意復合。
2020年6月19日早上8時左右,他帶著事先準備的繩子和膠帶到徽杰苑13棟1902室李某住處門口等著,他一直在跟著李某,知道李某住在這里。李某開門看到他很驚訝,轉(zhuǎn)頭回到臥室,想把臥室門關(guān)上。他跟上去抵住臥室門,不讓關(guān),要跟李某談一談,讓李某跟他走,李某不愿意,二人打了起來。他當時很生氣用右手掐李某脖子,把李某綁起來,一開始李某沒怎么反抗。把李某雙手背在后面綁起來,抱著李某到客廳,李某開始大喊大叫“媽媽,媽媽",腳還亂蹬。為了不讓李某喊,他用右手掌打李某脖子,用手套堵住李某嘴封上膠帶,從臥室床頭柜上拿一根數(shù)據(jù)線把李某雙腳綁起來,拿灰色床單和黃色被子把李某裹起來,拿了李某的車鑰匙,把李某從客廳拖到樓梯口,放到樓梯口,他下樓去開車。在地下車庫找到李某車,正準備開車時,突然想到李某可能已經(jīng)掙脫跑了,立即返回,果然李某已經(jīng)不見了,只剩下李某黑色挎包,他順手把挎包拿回家了。整個過程持續(xù)大概至少有四五十分鐘吧。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景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間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景輝的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景輝歸案后如實供述,是坦白,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景輝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與以上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據(jù)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景輝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關(guān)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規(guī)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了《關(guān)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6條規(guī)定: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伴隨這一次司法解釋的頒布和施行,非法拘禁罪終于有了一個明確的時間上的入罪標準,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和迷茫終于有了燈塔的領(lǐng)航。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1.時間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單純時間犯,不需要其它情節(jié)和后果。
2.行為犯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沒有時間上的具體要求,但需要實際上已達到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3.結(jié)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有拘禁行為即可構(gòu)成,沒有時間和行為上的要求。
4.次數(shù)犯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xù)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同一人,累計超過12小時的,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不考慮拘禁的具體行為以及后果。對于拘禁一次12小時以及拘禁兩次累計12小時并無明確說法,實踐中可酌情參照。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標準,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瀆職侵權(quán)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中還規(guī)定了人次標準,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即可構(gòu)罪。鑒于此條是針對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瀆職侵權(quán)犯罪的標準,一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罪,應謹慎參照,可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參考上述多次短時間拘禁他人的時間標準考量。
5.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相對其它一般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對司法機關(guān)工作人員做了特殊規(guī)定,防止司法權(quán)濫用。在拘禁時間、行為、后果、次數(shù)上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對于明知無違法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即構(gòu)罪。但對“非法拘禁”應嚴格界定,要把一些正當?shù)娜∽C工作與非法拘禁行為區(qū)別開,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有配合調(diào)查的義務,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有配合作證的義務。上海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