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研究討論中,筆者初步論證了合規體系在實現中國企業經濟社會環境責任能力方面所具有的內在文化價值,分析了合規體系在實現一個企業可持續不斷發展、確保我國政府部門監管的有效性以及系統維護國家社會提供公共安全利益關系等方面的外在效用。上海法律咨詢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這些問題分析結果表明,合規管理工作既是企業需要承擔的一種“道德義務”,也符合學生各方“利益兼得”的功利主義基本原理。尤其是相對于傳統的企業市場監管方式和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方式方法而言,合規監管方式更加具有更為突出的制度優勢。
但是,分析和論證似乎還有意猶未盡之處。我們有必要針對存在一些已有的和可能的質疑做出相關理論回應,以便從“證偽”的角度,證明現有針對不同企業合規正當性所提出的批評是不能成立的。
企業合規體系的建設,通常都需要進行投入具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要付出相當多的直接投資成本和機會分析成本。有些國家大型公司企業僅僅為中國建立社會若干問題專項合規體系,就要通過組建由數百人甚至上千人組成的合規團隊,每年可以投入動輒數億元甚至數十億元的合規預算。
更不用說對于企業發展內部為保證合規體系的運行,要投入從董事會、管理層到每個相關部門或分支研究機構的管理人員成本,甚至為避免合規風險授予合規部門的“一票否決權”,使得我國企業為合規要放棄一部分工作存在合規風險的業務、交易和項目。這說明合規確實會消耗自然資源,難以得到迅速增長帶來一個直接的經濟環境收益。
據此,一些人會質疑合規的正當性,認為學習這種生產成本方面投入水平過高的合規體系制度建設,會令很多中小企業退避三舍,甚至他們認為“得不償失”。
這種“合規高成本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存在的,但所得出的結論卻是不成立的。確實,合規體系建設是一項高成本投入的治理方式。但是,這是企業成長過程中值得付出的代價。在合規建設初期,企業在合規管理上的投入確實難以得到明顯的回報。
但隨著合規體系在預防、識別和應對方面逐漸發揮有效的作用,企業逐漸形成了依法依規經營的合規文化,合規逐漸給企業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收益,如企業聲譽改善,競爭優勢增強,商業機會增加,優質客戶得到吸引,合規最終被證明可以“創造價值”。至于合規能夠避免企業受到嚴厲處罰的風險,避免陷入資格被剝奪甚至破產倒閉的危險境地,這更是一種無形的商業價值。
前面所分析的西門子和中興通訊重建合規體系的例子,都說明合規投入的高成本化,是物有所值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企業是最終的受益者。當然,對于中小微企業而言,可能沒有能力建立那種與大型企業比肩而立的完整合規計劃。但這并不是中小微企業不需要合規體系建設的正當理由。
在合規成本投入方面,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可以建立規模和復雜程度不同的合規體系,而不必尋求大一統的合規管理模式。
上海法律咨詢認為,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中小微企業可以建立較為簡易的合規體系,例如可以針對特定風險建立專項合規體系,多結合合規風險點進行專門化的制度整改,設立少而精的專項合規專員,或者委托外部法律專家負責合規管理事務,賦予其對有風險的業務活動一票否決的權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