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武公司進行上訴研究認為,系爭的《廣中公寓、欣武大廈聯建配電網絡協議》是附有生效時間條件的,但條件發展成就時,上訴人已經基本不具備企業履行相關協議的能力,故協議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欣武大廈的現業主,欣武公司已不是欣武大廈的權利人,無法有效履行勞動合同。且明確工作通道設計寬度為10米沒有理論依據。故要求可以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原審訴訟服務請求。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公司律師一起看看吧。
欣武業委會可以上訴研究認為,欣武大廈的房屋進行所有權及土地資源使用權是眾業主的,系爭的《廣中公寓、欣武大廈聯建配電網絡協議》是恒業公司與欣武公司間的協議,效力不及于眾業主。且該協議是惡意人員串通侵害了中國集體活動及第三人的利益,應認定為一種無效。故原審人民法院作為判決結果認定標準協議能夠有效,判令開啟10米寬的通道是沒有理論依據的,要求企業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建政公司可以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相關法律能夠準確,應當及時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認定一個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恒業公司與欣武公司系恒源大樓與欣武大廈的開發商,雙方簽訂《配電協議》,以恒業公司提供場地建造變電站,換取經由欣武大廈通往廣中路的通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本案中也并無證據證明恒業公司與欣武公司在合同的簽訂中存在惡意串通,合同內容也未侵害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欣武業委會認為合同無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建政公司受讓恒源大樓工程,作為權利義務的承繼者應當繼續履行該協議。
《配電協議》第九條系附期限的約定,現雙方大樓均交付使用,即所附期限已到,欣武公司應當按約履行義務,故欣武公司認定協議未生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欣武公司與恒業公司協議同意欣武大廈通往廣中路的道路由兩棟大樓共同使用,是在土地權利上設立限制,其履行義務時,作為權利義務的繼受人的欣武業委會應當予以協助。開啟通道寬度合同沒有約定,由原審法院酌定10米,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中國上海欣武房地產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閘北區欣武大廈小區項目業主管理委員會各半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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