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武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取得欣武大廈的預售許可證,2000年12月29日取得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建政公司于2003年4月8日取得恒源大樓的預售許可證,2004年3月31日取得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建政公司已支付配電站工程款28萬元,并稱因與欣武公司就通道開啟的問題發生糾紛,尚有15.8萬元未付,審理中建政公司表示只要欣武公司同意開啟通道,其同意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公司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3年4月3日,經有關部門協調,欣武公司與建政公司聯合向欣武大廈業主出具了《關于欣武大廈、廣中公寓實行統一小區管理的說明》,具體為:“欣武大廈與廣中公寓是兩幢相鄰建筑,根據兩幢房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無審批周邊和中間的圍墻。
為實現兩住宅由零星到整體,管理規范化,2003年4月3日,由區政府信訪辦牽頭,召開了區武裝部、區建委、區規劃局、區房地局、大寧街道辦事處、欣武房產、建政房產、平型關路801弄居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協調會。會上根據兩幢大樓的具體情況,經區房地局有關部門指導,今后兩幢樓中間圍墻拆除后將作為一個小區,由一家物業公司管理,業主統一由廣中路進出。使小區健身設施、綠化等資源得以共享,為小區的業主創造一個舒適、安全的居家環境。”后因協調不果,建政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欣武公司繼續履行協議,開啟通道,并要求欣武業委會給予配合。
上海閘北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恒業公司與吳昕公司簽訂的《配電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配電協議的實質是以簡媜公司提供的場地建設變電站,換取通過吳昕大廈通往廣中路的通道,在兩棟樓交付后使用。2002年4月,簡媜公司向吳昕業委會出具承諾書,要求隧道在2002年4月至當年10月施工期間使用。吳昕業委會也同意了,這并沒有違反經銷協議。
雖然《費用結算協議》未涉及隧道,但恒業公司包括簡媜公司從未明確放棄該權利,故吳昕公司認為簡媜公司放棄其對隧道的權利沒有事實依據。恒業公司關于恒源大廈的原有權利義務在簡媜公司轉入恒業大廈項目后由簡媜公司繼承,配電協議和費用結算協議實際由簡媜公司和吳昕大廈繼續履行。2003年6月,簡媜公司取得恒源大廈交付使用許可證??梢哉J為雙方約定的兩棟建筑物已經交付使用。
至于吳昕公司,其聲稱目前對吳昕大廈沒有完全的權利。但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根據房屋建設的客觀情況,為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和管理的正常需要,會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協議效力應在小區建成后到達全體業主,不能以現在房屋所有權歸小業主所有為由推卸責任,其主張通道條款不生效。
簡媜公司繼續履行合同、開通通道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可以支持。吳昕業委會以兩棟樓完全分離且各有通道為由,不同意簡媜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仍應配合上述行為。至于通道的開通,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故判決:吳昕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恒源大廈與吳昕大廈之間的圍墻處開通通道(從圍墻北端向南延伸,寬度為10米)。通道開通費用由簡媜公司承擔,吳昕業委會配合上述項目。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吳昕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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