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協議約定,在大樓竣工后,金峰公司理應向五礦公司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但金峰公司自行辦理了其商住樓的產權手續,而對五礦公司要求辦理綜合樓產權的請求置之不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公司律師一起看看吧。
鑒于五礦公司所建房屋系自用辦公房,按自然資源部2001年對劃撥土地實行有償使用之規定,現政策規定要增繳土地出讓金。因金峰公司延誤登記,由此而增加的辦理五礦公司綜合樓產權證的費用,應由金峰公司承擔。故訴至法院要求金峰公司給付五礦公司為其墊付的配套設施費4,099,981.54元及其利息803,104.38元;判令金峰公司按約為五礦公司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承擔因延誤所增加的登記費用;訴訟費由金峰公司承擔。
被告辯稱,首先,五礦公司要求金峰公司給付其墊付的配套設施費4,099,981.54元,以其墊付之日計算至今,已超過兩年;即使以上海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1年8月24日出具《審計報告》時計,五礦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提起訴訟,也已超過兩年,故其訴請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其次,五礦公司的這一訴請的合同依據是1992年5月9日五礦公司、金峰公司雙方所簽訂的協議中第四條第4款約定,“其他費用均由乙方(即金峰公司)負擔”,但這里的“其他費用”是指建房資金中的其他費用,因為第四條總則確定的范疇是“建房資金”,所以其下款項均只能限定在該范疇之內。而五礦公司訴請要求金峰公司承擔的是配套設施費用。配套設施費用不是建房資金,故五礦公司的訴請沒有合同依據。
第三、五礦公司、金峰公司雙方在1995年12月20日對水、電、煤的有關費用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對電、煤的有關費用作了明確約定,因此金峰公司現同意按《協議書》約定的比例承擔供電貼費、設備費及安裝工程費用以及生產用煤氣的室內外工程費。而對水的配套設施費,《協議書》未作出明確約定,其性質又屬三通一平內容的配套設施費,則理應由五礦公司承擔。
第四、1996年1月,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發文規定在不夜城地區的所有建設單位均應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上水50元、下水50元、通訊61元承擔不夜城水庫、電話局和泵站的建設費用,按每千瓦400元承擔不夜城地區220,000伏變電站的建設費用。這些集資費用,明顯不屬于建房費用,雙方在1992年簽訂《協議書》時也不可能預測到會發生這些集資費用,根據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金峰公司愿和五礦公司按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文件所規定的方法共同按實分攤。第五、五礦公司依據(2003)滬高民一76號判決主張從2000年7月31日起計算利息沒有理由,因為金峰公司起訴五礦公司一案中,法院判決五礦公司向金峰公司支付的利息是按金峰公司提出主張時起算的。而五礦公司從未向金峰公司提出過相應的主張,故其要求從2000年7月31日起計息沒有依據。
況且,五礦公司的本金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要求金峰公司支付利息無理由。第六、五礦公司、金峰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第五條明確約定,項目建成后,甲、乙雙方按得房比例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各自房源產權手續(包括配套設施等)。按照約定,五礦公司綜合樓的產權手續,應當由其自己辦理,五礦公司也從未向金峰公司提出要求為其辦理房地產權證。
金峰公司沒有為其辦理房屋產權的義務,更不存在因延誤辦理而增加費用之說。故五礦公司訴請要求金峰公司為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并承擔因延誤而增加的費用沒有理由。但鑒于整個項目的開發是以金峰公司名義進行的,如果五礦公司在辦理其房屋產證的過程中需要金峰公司的配合,金峰公司同意給予協助。
上海公司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