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業法律顧問案情介紹
C集團為互聯網傳媒領域例如直播短視頻領域、陪玩領域的龍頭企業,其實際控制多家互聯網傳媒公司,其中包括本案中涉及的A公司。B公司為直播短視頻行業的傳媒公司,其擁有某頭部直播平臺的08號頻道,該頻道月流水約600萬元人民幣,且呈上漲趨勢。彭某某持有B公司100%的股權,彭某1(本案我方委托人)為B公司的創始股東并且具備非常優秀的直播行業運營管理能力,占某是C集團中直播短視頻業務板塊的負責人且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CEO,各方就融資收購事宜進行了磋商。
A公司為了順利收購B公司,先后設計了一攬子協議為穩定過渡做準備,其中包括為初步控制B公司相對多數的股權表決權而設計的《股權轉讓協議》、為維持過渡期運營穩定而與原運營團隊負責人簽署的《勞務服務協議》、為降低投資風險而設計對賭條款簽署的《頻道合作經營協議》等等。以上協議為整體性協議,均以收購B公司為最終目的,所涉及的多個款項如“勞務報酬”、“合作費用”等也都是與股權轉讓相關的款項。
以上協議的重要內容主要具體如下
01.2018年5月31日A公司以受讓人3的身份與持有B公司100%股權的股東彭某某、受讓人1王亮某、受讓人2彭某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公司55%的股權以1元轉讓給王亮某,45%的股權以300萬元(以下金額均為稅前額)轉讓給彭某1;同時合同約定,若彭某1未在2018年9月1日前足額支付股權受讓款,則視為放棄受讓標的的股權,由A公司直接取代彭某1在本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益并承擔義務,即受讓45%的股權。
02.同日,A公司與彭某1簽訂《勞務服務協議》,約定彭某1為A公司提供時長為2年網絡演藝平臺運營管理服務,A公司一次性付給彭某1“勞務報酬”200萬元。
03.2018年6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頻道合作經營協議》,約定A公司與B公司合作運營08頻道并分成,A公司支付B公司400萬元“合作費用”,B公司保證A公司每年分成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
B公司55%的股權已成功轉讓給王亮某,其后經過兩次工商登記股東變更,該股權所有人最終變更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某,而B公司45%的股份已經轉入彭某1名下,但彭某1未按期支付300萬元的股權受讓款,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應當由A公司直接替代彭某1的合同地位,即向彭某某支付300萬元股權受讓款,并受讓彭某1名下的45%股權;此外,A公司根據《勞務服務協議》和《頻道合作經營協議》分別向彭某1支付了200萬元“勞務報酬”,向B公司支付了400萬元“合作費”。
爭議起因:由于彭某某遲遲未收到B公司45%股權的相關款項,因此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提起仲裁1,要求A公司與彭某1支付300萬元股權受讓款;隨后,A公司以彭某1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提起仲裁2,要求與其解除《勞務服務協議》并返還200萬元合同相關款項。
本案中,袁雨律師代理的是彭某1,即B公司的創始股東,也是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人2。該案為直播短視頻領域融資收購的糾紛,雖然為經典的融資收購案件,但又有直播短視頻領域的新特點,案情復雜、缺乏前例參考、涉案資料繁多、同時還存在大量對我方委托人不利的因素。但我方依據以往涉及互聯網與直播短視頻領域糾紛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反復研讀案件材料、咨詢相關專業人士等專業手段,從對方訴訟策略與證據中的破綻尋找到了突破,最終成功將棘手的案情化險為夷。
風險一:我方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作為當前B公司45%股權的持有人,有極大的支付300萬元股權受讓款的風險。
盡管合同約定了若彭某1未在2018年9月1日前足額支付股權受讓款,則視為放棄受讓標的的股權,由A公司直接取代彭某1在本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益并承擔義務,即受讓45%的股權。但我方委托人尚未與A公司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同時A公司在答辯時也多次抗辯由于我方委托人拒絕配合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其無法完成相關股權受讓,因此其主張應當由我方委托人支付300萬元的股權受讓款。另外,根據我方咨詢的資本市場法律實踐相關專業人士的觀點,從公平原則出發,司法實踐中作為股權實際持有人的我方委托人彭某1很有可能被認定有支付股權受讓款的義務,這對我方是十分不利的。
面對以上困境,我方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從整個融資收購交易的背景出發進行突破,最終證明A公司有支付300萬元股權受讓款的義務,而非我方委托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我方將涉案的三個重要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勞務服務協議》與《頻道合作經營協議》提交仲裁庭,并主張這三個協議為整體性的協議,是A公司為保證B公司在融資后運營穩定的設計,其中包括相對多數的股權表決權、頻道運營服務、對賭條款設置保底等等,其根本目的在于股權轉讓,因此不能單獨割裂來理解其中任何一個協議;同時舉證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高管高某與彭某某、彭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從側面證明了A公司簽訂以上三個協議的真實意愿是受讓B公司100%股權。
另外,A公司關于我方委托人拒絕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從而導致其不負支付300萬元股權受讓款義務的主張,我方在這點上很是被動,但是在經過大量資料研讀后,我方在以下兩點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成功挽回了局面:
01第一,我方根據文意解釋的方式解釋相關合同條款,強調我方委托人彭某1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支付股權受讓款即為放棄B公司45%股權的持有,同時在A公司支付股權受讓款之前,我方擁有先履行抗辯權,由此我方委托人仍然持有B公司45%股權這一事實帶來的風險大大降低;
02第二,也是極為關鍵的一點,針對A公司出具的B公司股東大會的文件以及我方委托人拒不參加股東大會的所謂會議記錄這一不利證據,袁雨律師在開庭后提交補充材料期間多次仔細回看了案卷材料。由于案情非常復雜,此時仲裁庭在開庭后半年多仍沒有作出裁決,袁雨律師希望能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再做一些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我方委托人的風險。
功夫不負有心人,袁雨律師在其中一次重新審閱卷宗時認真對比了調取而來的A公司和B公司的工商登記報告與前項會議記錄,仔細梳理了涉案公司的多個股東、法定代表人與高管的登記變更記錄及時間軸,終于有了重大發現:該項證據中的日期與參會股東的名字存在矛盾之處,B公司的該項會議由A公司發起并在A公司舉行,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的股東竟然有當時已經不是B公司股東的王亮某與當時還未登記為B公司股東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的簽名,相關會議記錄人并不具有參加該重要會議的股東資格,加之其他種種矛盾之處顯示會議記錄有偽造的高度可能性!
袁雨律師通過這一重大發現在庭后補充書面質證意見中向仲裁庭主張,可以合理推斷該份證據是A公司及其人員事后偽造的,但偽造的過程中卻出現了這些明顯的疏忽導致該會議記錄的種種漏洞。我方隨即主張A公司涉嫌用倒簽的方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責任,同時也質疑A公司關于我方委托人拒絕轉讓股權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請求仲裁庭依據仲裁規則不予采信;除此以外,我方還從正面舉證證明我方委托人多次表示愿意配合A公司和彭某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最終從正反兩面都證明了30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應當由受讓人A公司支付。
風險二:我方委托人面臨的第二個重大風險,是仲裁2中《勞務服務協議》解除并返還200萬元合同相關款項的巨大風險。該案棘手的地方在于,我方委托人彭某1與A公司簽訂的《勞務服務協議》中,除了法定解除權外,A公司還擁有影響極大的意定解除權,如“甲方(A公司)有權根據自己需要決定是否提前終止本協議”等條款,而A公司提起仲裁時該合同仍在履行期間。我方不僅要對抗A公司在仲裁2中主張的法定解除權,還要盡一切努力阻止其行使意定解除權。
我方憑著敏銳的辦案直覺與豐富的實踐經驗發現了A公司在訴訟策略上的漏洞,即其主張的是法定解除權,需要構成一定的法定情形才可以撤銷合同。如果A公司主張的是意定解除權,那么我方敗訴的風險會大大增加。因此,我方應訴的策略是盡全力證明對方主張的法定解除事由不存在,但同樣重要的是,在合同到期前在時間和精力上阻止對方行使對我方更不利的意定解除權。由此,我方的應對措施有:
首先要考慮的是,我方委托人簽訂該協議時是在A公司的主導下,缺乏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完全沒有注意到仲裁條款的存在。因此,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方第一時間向法院提出了確認仲裁條款無效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勞務服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無效,如果得以成立,將更全面保護委托人的選擇權。于是,原仲裁程序暫時中止了兩個多月,這讓法院全面審查了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我方也在此期間全面分析復雜案情并制定了進一步的訴訟策略。
同時,為了更全面地保護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作出兩手準備,我方提起了反仲裁申請,請求仲裁委裁定A公司解除《勞務服務協議》的行為無效,確保我方委托人不必支付因合同解除而返還200萬元。此外,要對抗A公司的法定解除權和未來可能行使的意定解除權,我方在證據上作出了精密的安排,從我方委托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與合同簽訂的融資收購背景出發,反復強調該合同與股權轉讓的重要聯系排除法定解除權適用的可能性以及主張在一攬子合同背景下僅解除單一合同的不合理性:
向仲裁庭展示了《股權轉讓協議》、《勞務服務協議》和《頻道合作經營協議》的原件,舉證證明涉案的三個協議為一個整體性的協議,根本目的在于股權轉讓,不能單獨割裂來分析其中任何一個協議;因此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各個合同的履行程度,解除《勞務服務協議》是具有極大不合理性的,A公司要求返還的“勞動報酬”實際為股權轉讓的相關款項,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面要求返還該款項,違背了公平原則;
另外,我方通過舉證證明我方委托人彭某1在合同履行期內經常參與B公司主播演藝的運營事務,充分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A公司主張的法定違約事由不存在;我方還舉證證明A公司在合同期間實際控制了B公司以及B公司擁有的08直播頻道,而A公司在股東分紅、頻道日常運營經費審批以及給主播和運營人員發工資的重要管理事項上長期懈怠,導致08頻道的流水大幅下降,B公司的股權價值大跌,因此B公司網絡直播演藝流水的下降與我方委托人提供的運營服務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通過以上我方在程序和實體上的巧妙應對后,A公司的精力主要放在了我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相關的法定解除權的證明上,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勞務服務協議》的合作期限也已屆滿,A公司失去了主張意定解除權的機會,這成功地避免了我方委托人的一大風險,也大大節省了我方委托人因意定解除權糾紛可能會花費的額外成本!
其他:因法律流程不規范而產生的潛在刑事風險。
除了以上所述的民事風險,該系列案件中還存在一些因法律流程不規范而產生的潛在刑事風險,如未經股東會決議等程序就進行的不規范操作帶來的刑事風險。我方通過在庭上出示了涉案三個協議的原件以及聊天記錄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了B公司公賬通過彭某1的轉款實際為支付彭某某的股權轉讓款,而彭某某在仲裁1案件的庭審中也對此予以承認,最終我方從整體股權轉讓關系規避了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刑事風險。上海刑事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