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事務所 所謂婚內個人財產是指婚后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的其他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及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在當事人結婚前,如果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房屋,則該出資應被視為給子女的個人禮物,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捐贈是給雙方的。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一方的特殊財產,如職業、工作、業余學習、興趣和愛好。軍人意外傷害保險、傷殘津貼和醫療生活津貼;一方有個人性質的補貼、個人保險費、醫療費用、傷殘費、保健費等。榮譽獎品、獎章等。一方收到的社會捐款;雙方同意擁有個人財產。
離婚時一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另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另一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婚內財產約定,也并非簽訂就有法律效力,大家要注意幾個關鍵問題:
1、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2、必須是雙方自愿。如果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結婚或維持婚姻狀況等壓力才簽訂保證書,一般情況下,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尤其是婚前個人財產分割不予支持,對婚后夫妻共有財產予以支持。
3、到公證處公證。這個是最關鍵的一點,尤其是對于不動產的權屬約定,只有協議在公證處公證或直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才發生法律效力。
4、最好不要以保證書的形式書寫,如果以保證書形式書寫,在簽署時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書寫該保證書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重大誤解或有被欺詐、脅迫等情形是,該保證書屬于可撤銷情形。因此,最好以婚內財產協議方式書寫。
5、協議中,不要以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之間,應相互包容、理解,更要相互支持、互鼓勵。男人有五大需求:性滿足、玩到一塊、老婆具有吸引力、相夫教子、對自己非常欽佩;女人有五大需求:溫情浪漫慈愛、傾訴、忠誠坦率、經濟支持、對家庭的承諾。滿足了以上需求,夫妻之間就可以愉快的玩耍了。祝福大家婚姻幸福! 上海著名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