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調(diào)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jīng)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diào)解,達成的調(diào)解協(xié)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diào)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二、由此可見,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chǎn)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diào)解,只有在調(diào)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所以答案是否定的,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jīng)常有當事人因為不愿和對方在法庭上相遇,或者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無法到庭,要求律師全權代理離婚事宜。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到庭可以嗎?
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當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離婚案件卻有特別的規(guī)定。
離婚訴訟案件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無法體會和準確地表達當事人在特定環(huán)境下的意志變化。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jù)此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jù)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具體內(nèi)容可以解讀如下:
(1)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2)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不能表達意志的無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3)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于離婚內(nèi)容的書面意見。上海離婚委托代理人
法律在原則規(guī)定外,允許有例外。對于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著提交書面意見;而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哪些屬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據(jù)案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法官決定。
因此,對于訴訟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出庭。上海離婚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只能是一般授權,而不能全權委托。對于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tài)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