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檢察機關提起重婚罪訴訟,則屬于公訴案件,作為婚姻受害方的當事人無資格提出撤訴;
(二)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則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訴,“特赦”涉嫌重婚罪的被告人。主要法律依據根據:
1、《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規定,庭審過程中,如果自訴人對被告人產生惻隱之心或原諒對方,可以撤回對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罰之災。
2、最高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見,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審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也可以主持訴訟雙方進行和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人也一樣可免受刑罰。
追究重婚罪的途徑有哪些?
一是受害者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二是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三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寫到最后突然想起《我的前半生》里的羅子君,感覺婚姻里最可怕的關系就是----我負責掙錢養家,你負責貌美如花。我認為婚姻里最大的底氣,莫過于經濟獨立。有你,感謝一路的遮風擋雨;沒你,我依然逍遙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