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 上海婚姻家庭律師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律師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
筆者認為,婚姻調解前置程序并沒有錯,錯的是調解人員的誤判或者急功近利。任何法律規定都不是萬能的,有利也會有弊。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學會趨利避害。無論如何,調解的初衷都不應當被忘記,就是為了維系婚姻之穩定,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只有在十分確信婚姻已經完全破裂的前提之下,調解人員才有充足的理由試圖穿針引線讓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以便犧牲更小的利益化解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更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