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經傳票傳喚,仍不到庭,給原告造成一定的困擾。那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處理呢?起訴離婚通常要花多少時間?一方當事人不出庭可以離婚嗎?
怎么找比較好的離婚律師 網民咨詢:要多久才能提出離婚?
上個星期在民政局預約離婚的男方走了,到法院起訴離婚多長時間可以走了,女方的錯誤女方什么也沒有。
上海律師解答:
如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初審期限為三個月。如適用普通程序,初審期限為六個月。
法庭判不判離,要看你倆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了。
上海律師解析:
要起訴離婚要多久?離婚現場不在場的法院能否判定離婚?
一般要多久才會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由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對下列行為,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兩年以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五)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其中一個人被宣布失蹤,而另一個人提出離婚訴訟,則該人可以離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根據若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先提出離婚訴訟。一般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限為六個月。有關財產關系的訴訟程序中放棄不會對法院判決是否準許離婚產生影響,而只會對協商或調解產生影響,如果你想通過放棄財產來實現離婚,你可以在協商或調解的過程中提出放棄財產的條件,要求協議離婚或調解結案。若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則可能要到第二次起訴時才能判決離婚,這樣就沒有必要放棄合法財產權。
是否有配偶不在身邊等離婚?
因為離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所以離婚糾紛除了涉及當事人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免造成諸如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等情況發生。
通常情況下如何處理這些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在接到傳票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庭未經合法傳喚,即使被告未出庭應訴,也不得缺席判決。我國法律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訴訴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而專門設立了該制度。所以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上海律師補充:
怎樣處理離婚一方不出庭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離婚案件中有訴訟代理人的,除無法表達本人意愿的外,本人應當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理解法律基礎:
在此,“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生理條件限制,如因疾病住院、年老、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無法離職,
或遠赴外地,出庭確有困難。如果當事人在上述情況下沒有出庭,則必須向法院提出離境申請,并就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提出書面意見。
再者,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庭將以撤訴的方式處理。而且撤回后6個月內,原告無權以同樣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均可);
在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出庭應訴。
二是《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實踐中,由于僅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給審判工作帶來消極、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為:有的原告人明知被告下落,卻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問題,一旦出現,被告往往對判決結果持不同意見等。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中應避免采取以下措施:
(1)兩個公告模式同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或被送達人的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公告;對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公告。通知期滿,即視為送達。”庭審中,對宣告離婚的案件,可以采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同時在公開場合,如原告和被告的直系親屬的住所和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地方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產生不良后果;如果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和相關親屬和朋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果夫妻雙方人為地制造了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報,這樣就可以避免當事人通過假離婚規避法律。
(2)證明失蹤的明確標準。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供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材料,并結合原告陳述,綜合判斷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上海律師的結論:
怎么找比較好的離婚律師 因為離婚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所以離婚糾紛除了涉及當事人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免造成諸如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等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