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來啦,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債務和夫妻關系的案例,這可是個熱門話題。
故事的主角是黨和田,他們是夫妻。有一天,黨向劉借了20萬,結果到期沒還,劉就把黨和田一起告了,想讓田也一起還錢。田就不樂意了,說我根本不知道這事兒,憑啥讓我還錢?
法院一看,這事兒得查清楚。結果發現,這20萬確實是黨借的,而且是在他們婚姻期間借的。按照之前的法律規定,這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田也得跟著還。
但是,等等,現在有了新的規定,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里面說了,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借的錢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就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這錢是用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
所以,上海離婚律師來解讀一下,這個案例中,20萬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田也沒有在借據上簽字,也沒有事后追認。所以,劉如果不能證明這錢是用來黨和田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那田就不需要跟著還錢。
這個新規定可是個大進步,它合理分配了舉證責任,保護了那些被莫名其妙負債的配偶的權益。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婚姻雖說是兩個人的事,但債務可不能隨便算到另一個人頭上,法律是公正的,會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