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有對夫妻雙方離婚后,男方進行親子鑒定,發現自己并非孩子的親生父親,遂起訴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失N萬元。對此上海離婚后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能要求賠償嗎律師咨詢?
一種意見認為女方確有過錯,且對男方構成精神傷害,故應當支持;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女方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撫養非親生子女能否視為一種精神傷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那么哪種意見比較妥當?
上海婚姻專業律師答: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男方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孩子的親生父親履行了法定的撫養義務,男方得知事實真相后,當然有權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撫養費。
從男方的角度來看,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其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故其同時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精神損失。楊立新教授認為,這種案件行為人的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權,而是身份權,是侵害親權的侵權行為。
上海律師離婚咨詢配偶一方將本沒有親子關系的子女謊稱為有親子關系,使對方不明真相地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進行撫養,最終的結果卻是撫養了非親生子女。進行欺騙的一方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權受到侵害,構成侵害親權的侵權責任。
有觀點認為,這種案件屬于無因管理,因為存在沒有法律的原因而為他人管理事務,這個事務就是撫養他人的子女。但無因管理必須是無“因”而進行管理,事實上欺詐性撫養關系在進行管理的時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詐下,誤將他人的子女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盡管是“誤將”,
但也是有“因”;有觀點認為這種案件屬于不當得利,被撫養人的法定撫養人當然是不當得利,但不當得利不能概括行為的性質,僅僅指出了行為的后果。
上海婚姻家庭專業律師認為,楊立新教授分析的頗為到位,只有認定這種行為的性質屬于欺詐性撫養關系,是一種侵權行為,才能夠正確界定這種行為的性質。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賠償精神損失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兩碼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構成“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賠償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與“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
而判決女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依據應是《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