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咨詢: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一向爭議很大。那么上海夫妻簽訂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我們聽聽專業律師怎么說。
上海婚姻法律咨詢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書”并不違法,因為夫妻忠實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的明確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義務變成了約定義務,法院應當予以認可。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書”,雖不違法無效,但這種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忠誠協議書”強制執行力。
因為“忠誠協議書”要獲得法院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查證舉證程序,法院審理這類“忠誠協議書”案件,必然會面臨一個尷尬而危險的舉證困境和一系列社會負面影響,我們應當考慮賦予“忠誠協議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巨大社會成本。
上海市專業婚姻律師: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領域的范疇,是任何強制力量所無法克服的。所以,情感問題應當情感解決,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應當像對待婚約一樣,“既不提倡也不保護”,這樣才是聰明之舉。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沒有具體協議約束的情況下,雙方承擔的是道德義務,而道德成本對于個人來說是隱性的,是不確定的。一旦簽訂了協議,就將隱性化的道德成本顯性化了,當事人很可能就會三思而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到積極作用。
上海市婚姻專業律師說也有觀點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
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我國法律在侵權法中實行的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前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人仗著有錢就去侵害他人權利。故忠誠協議不應被賦予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通過契約向違背忠實義務的配偶要求賠償。
上海婚姻律師咨詢認為,對這種“忠誠協議書”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
也正是由于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
《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屬于交易關系,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
法院對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書”效力的肯定,并沒有擴大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對于不構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為,法院不會主動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定判決夫妻中通奸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賠償,也不會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倡導性條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擔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但是,對于夫妻雙方在自覺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法院應當認定這種“忠誠協議書”有效。
上海市婚姻律師咨詢既然其與《婚姻法》規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當事人雙方愿意通過“忠誠協議書”約束自己的行為,并提前約定了違反忠誠協議行為的違約責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
至于違反忠誠協議行為的舉證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當然不會依職權去調查什么通奸的事實,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另一方違背忠誠協議但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其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法院又怎么會陷入到“尷尬而危險”的舉證困境中呢?
上海婚姻官司律師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超過了實際負擔能力,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