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妻一方進行轉移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嚴重精神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離婚時分割財產問題一般會少分或不分。那么對于夫妻一方轉移學生共同財產如何維權?補救措施和防止一些措施又有哪些?上海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的常見方式有哪些?
(一)故意隱瞞財產,這種情況在夫妻離婚中較為常見,對對方的財產、存款、股票等情況缺乏了解;。如果對方不知道存在這種財產,就不可能知道從哪里開始調查,就沒有必要花費費用進行轉讓。
(二)偷偷把財產轉移到別名下或低價出售,對于企業無法進行隱瞞的財產,夫妻一方可能可以通過這種贈與給別人學習或者低價轉讓給別人的方式以及轉移。
(三)偽造公司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轉讓共同財產有哪些補救辦法?
(一)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完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當事人應當在發現該情況的次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法律不保護睡在訴訟權利上的人,權利絕不能因為訴訟時效而喪失。
(二)對于企業隱匿、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安全無法追回的,可根據該財產的評估研究價值管理要求對方可以給予過錯賠償。對財產價值的評估,雙方能達成目標一致意見的,根據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確定;不能為了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申請中國人民法院委托財產風險評估金融機構對該財產喪失前的價值問題進行分析評估。
三、防止共同財產轉讓的預防措施是什么?
(一)如果夫妻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都有各自的財產份額,且經濟上相互獨立,建議在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苦惱。
(二)在特殊教育情況婚內財產進行分割的主張也能夠通過得到相關法律的支持,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生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安全或者偽造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等嚴重精神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經濟利益問題行為的,夫妻一方我們可以根據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對于法院在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予以支持。”
(三)在離婚訴訟之前和之后,配偶一方可以申請采取措施保全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在訴訟之前保全財產和在訴訟之前保全財產,但是,申請保全的一方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范圍提供合理的財產保全。
四、如何證明共同財產的轉讓?
(一)就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動而言,可在持有該存款的銀行查核該帳戶的流動情況,或如不可能單獨查核該帳戶的流動情況,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向法院申請查核該帳戶在該銀行的紀錄,并須在法院要求另一方就該存款及使用作出交代,查核該帳戶轉讓的必要性及真確性。
(二)一方私下出賣(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合同無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的重大財產。如果買受人明知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從一方購買,則很難認定是善意取得。房屋出售的相關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記部門查詢。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如果企業是以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可以轉移學生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一個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問題是否需要基于我國夫妻關系雙方合意或者自己是否能夠用于夫妻共同學習生活,如舉證證明我們不能,配偶另一方則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風險沒有時間用于夫妻共同發展生活的,該配偶一方則不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