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在婚前可能欠他人債務,這種債務就是婚前債務。那么,誰該為這筆債務負責?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國家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產生影響之前與債權人這種具有特定社會主體結構之間沒有發生的權利義務教育關系。上海專業離婚律師就來帶您了解這個問題。
一、婚前進行個人企業債務的承擔
如果婚前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配偶雙方的共同債務,債務人的配偶只有在實際接受財產或利益的情況下才負有責任。
根據債權相對性原則,婚后債權人只能向特定債務人主張債權,不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同居的夫妻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則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和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成為夫妻婚后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 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配偶共同支付。然而,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承擔。
二、如何進行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經濟共同學習生活的證明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
1、一方婚前抵押貸款購買房屋,已婚夫婦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婚后可轉為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借款購買大量婚慶用品,婚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生活需要時,可轉為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設計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或共同發展使用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是因與已婚家庭住在一起而產生的。
三、債務人配偶可以承擔企業清償責任的范圍
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負有對債權人連帶責任的義務,無異議。但是,對于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范圍,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當配偶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時,配偶雙方都應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對婚前財產的接受程度作為辯護理由,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企業債務轉化為一個共同發展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我們應當限定在其生活實際需要接受自己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
后一種重要觀點進行較為完善公允,《瑞士民法典》也為我們可以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先例。
《瑞士民法典》第193條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債權人可以就某一財產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財產不因夫妻財產權利的設立或者變更、夫妻財產權利的分割而免除被清償的責任。
(二)前款之財產已轉移于配偶任何一方的,該配偶人須償還企業債務,但對其能證明所受領之財產管理不足進行債務的部分,可免除其償還的責任。
上海專業離婚律師認為,上述法律規定既明確了夫妻雙方進行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又同時可以規定了配偶在接受企業財產的范圍內負償還債務管理責任,因而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之間的權利保障義務教育關系,更加發展具有一定合理性。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結合債務人的目的、債務的使用和婚后生活的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