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風俗習慣的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范圍不能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彩禮糾紛應注意哪些問題?我告訴你怎么做。送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應返還聘禮;已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聘禮(特殊情況除外)。上海專業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發展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關于彩禮發生矛盾糾紛應當學習如何進行處理,《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傳統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需要查明屬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予以政策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提高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更加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活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同時注意下列這些問題:
一、解決聘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聘禮是判斷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的主要依據。根據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取得結婚證書的,同居解除后,原則上不退還新娘價格。
二、如果在婚前支付新婚價款,離婚必須是退房請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如果在支付新娘的價款后,支付人要求在婚姻期間返還價款,則不支持,因為這對夫婦仍然是一個社區,并且遵守這對夫婦的合法財產社區。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請求的,準予離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新娘價款的請求;判決禁止離婚的,當事人返還新娘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必須是當地婚前彩禮習俗的存在。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相對欠發達地區。如果該地區不存在這種習俗,就不存在付彩禮的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和財產的性質,不能視為彩禮的財產是男女之間的性交行為,應由法院依法處理。
四、當事人在支付聘禮時主觀意志的識別。一般來說,支付彩禮往往是由于當地市場和社會壓力的迫使,完全自愿而不附加任何條件的付款是一種一般性的付款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要求歸還嫁妝的請求通常不會得到支持。
五、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學習生活,對于發展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我們一直都是沒有一個共同提高生活,也就沒有夫妻關系之間存在相互扶助、共同工作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社會生活水平還沒有開始。
六、受贈人支付新娘價款時,應當作出寬泛的解釋。在實踐中,支付新娘的價格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的事情,通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交換。新娘價格的給予者和接受者應該從廣義上理解,不應該局限于即將結婚的男人或女人,而應該包括他們的親屬。在現實生活中,新娘的價格往往支付給婦女的家庭,真正用于婚姻的男人和女人很少;很多時候,新娘的價格是由家庭用共同財產支付的,甚至是全家人共同舉債。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付款人主體和收款人主體有限制性解釋,不利于此類爭議的妥善解決。
七、婚前給予使給予者的生活變得困難。這是彩禮返還的一個特例。生活有絕對困難,也有相對困難,絕對困難是自己的生活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相對困難是由于生活前后彩禮的支付與原來的生活條件相比有差距,變得困難起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規定的,即絕對困難。
八、彩禮返還適用訴訟時效。彩禮返還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兩年。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
因此,上海專業離婚律師覺得,此類糾紛的開始有以下幾種情況: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履行權利,向對方主張權利。如果對方拒絕返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雙方登記結婚的,給付方應當從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