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包括雙方的家庭夫妻雙方的財產。結婚時,男人應該送一些聘禮,女人應該陪伴著一些嫁妝,那么這個女人婚前財產的嫁妝,如果是,這個婚前財產能變成共同財產嗎?下面是上海婚姻糾紛律師的答案。
一、女人的嫁妝是婚前財產嗎
女人的嫁妝是以結婚為時間點,決定她是個人財產還是婚前財產。她父母之間有約定的,就約定。女人的嫁妝通常是父母送的禮物。這個要根據結婚時間給女方。領證前的禮物是女方個人的。如果是領證之后,是雙方的。
但是企業如果有約定的,比如說父母在婚前贈予,如果是給雙方的可以認定是雙方的共同管理財產,在這兩個方面需要我們國家司法解釋另外有一個學生關于我國房產信息方面的規定:“當事人結婚以前自己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是根據個人的,除了老師表示雙方的以外?!迸降募迠y以結婚作為工作時間點確定員工個人生命財產安全還是婚前財產,有父母約定就按約定。
二、婚前財產能否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換為共同財產。它不屬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除非其中一方能夠自愿轉讓?;榍柏敭a的處置方式如下: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基本以協議為準,沒有協議以法律為準。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夫妻一方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還有其他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方面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細節由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很多不同地方就是女方出嫁都會有陪嫁,那么我們如果那方用陪嫁為男方出資企業購買的東西,離婚時應該歸誰所有呢?那么對于下文就通過研究案例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三、女性為男性出嫁提供資金購買
李和施于1998年自由戀愛,1999年2月初,他們到縣城購買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價值3、2萬元。這樁婚姻是在1999年10月登記的。2009年2月,李向施提起離婚訴訟,聲稱房產是用他自己的錢購買的,并開具了購房發票。史提出,上述財產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并出具了由家人陪同的嫁妝清單。雙方一起到縣城購買上述房產,并將房產送到姓史的處女嫁妝李的家中,對此事實沒有異議。
四、離婚歸誰?
對該財產如何進行處理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物業由雙方共同購買,購買發票由李某持有,雖然購買發票上沒有注明購買人的姓名,但根據一般習慣,應將持有人視為購買人。因此該性質是Li之一性質。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在縣城購買上述財產,財產是以石家陪嫁名義交給李家的,沒有證據證明是誰購買的,因此財產是雙方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第三種意見認為,房產雖為兩人共同購買,但以石家嫁妝名義交付李家。無論是誰支付的購房款,即使是李支付的購房款,也應視為贈與,故該房產是石的個人財產。
律師這一說法:陪嫁為女方個人信息財產
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首先,李聲稱財產是他的個人財產證據不足,財產可以推定為共同財產時購買。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是李一起購買,但發票上沒有顯示購物者,所以持有購物券的人不一定是物品的所有者。在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如何向基金繳款的情況下,不能確定為歸還方所有的情況,可以推定為共同所有。
其次,李放棄了對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部分的所有權。本來雙方的共有財產關系是在婚前形成的,但從雙方均認可該財產是以石家嫁妝的名義交付給李家的事實來看,李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所有權,自愿將自己的部分財產作為石家的嫁妝。所謂民間嫁妝,就是娘家給女方的財產,所以也是女方婚前的財產。李既然愿意把自己的財產以娘家嫁妝的名義送出去,實際上就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認了那是女方的婚前財產。這是李結婚的真實意思,并無重大誤會。
綜上,上?;橐黾m紛律師認為,該財產為施某個人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一方生活有困難”,即不能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后如果一方沒有地方居住,就很難生活。在離婚的情況下,一方以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的形式提供幫助,這可能是該房屋的居留權或所有權。"因此,即使這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有失去房屋所有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