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究竟能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一直是離婚案中的老大難問題。
民法典生效前,出軌無法獲賠最大的障礙在于無明確法條可以依據。在當時,離婚損害賠償依據有且僅有四項,分別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很顯然出軌并不在其中。所以在當時,上海訴訟離婚律師往往只能以夫妻互有忠實義務作為法律依據,可婚姻法并未明確違背忠誠義務將承擔什么責任,這就導致無過錯方索賠,多少有點“名不正言不順”。
陌生之人造成感情傷害尚可索賠,夫妻之間出軌索賠卻求告無門,這實在讓人無法接受。于是民法典生效后,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一條理由,那便是第五條,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可別小看了這幾個字,雖然并未將出軌白紙黑字納入其中,但是包含的信息卻非常豐富。正是這幾個字給了法官在個案中靈活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可能。
早在民法典生效之初,上海訴訟離婚律師就認為這必將成為出軌獲賠的理論依據。
果不其然,法院已經這么做了。人民法院報發布的最新案例是最好的證明。
黃某與梁某于2013年1月登記結婚。2019年,黃某第一次起訴離婚,因梁某不同意離婚,首次離婚被駁回。兩年后,黃某再次提出離婚。黃某聲稱,之所以離婚是兩人性格不和,爭吵不休,導致感情破裂。
但梁某則表示,離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黃某所稱的雙方常因瑣事爭執,而是因為黃某出軌成癮,婚內屢屢犯忌,知錯不改。梁某同意離婚,但是要求損害賠償10萬元。
為此,梁某提供了黃某在幾個社交平臺發布的文字、圖片、視頻,以及手機中留存的照片、視頻等證據。
最終法院認為,黃某多次出軌行為,雖然不構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摧毀了夫妻間的信任,深深傷害了梁某的感情,應當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上海訴訟離婚結合黃某的過錯程度、黃某的實際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終酌定由黃某賠償梁某6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也許有人認為,6萬遠遠不足以彌補出軌造成的精神損害。但這已經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一大步。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向來保守,天花板就20萬。所以對于離婚損害賠償不可抱過高的期望。
眾所周知,民法典為了降低離婚率可謂是煞費苦心。但是婚姻幸不幸福,法律卻無能為力。無論是離婚冷靜期,還是首判不離都傷了很多人的心,因為這兩項制度都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而忽視了受傷的感情,所謂顧全大局,大局之下,個人感情只能讓步。
但其他重大過錯幾個字,卻是法律第一次維護了婚姻中的受傷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