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的親密關系無法維持時,當法院提起訴訟并離婚時,大部分的爭議都是房子、孩子和票。最近,上海專業的離婚律師看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該男子婚前買了三套房,婚后加上配偶名稱。離婚時,他的妻子要求分享60%的財產;如果男人不在家工作,照顧女兒,女人專注于工作,照顧女兒很少。離婚時,他們都想要孩子的監護權。
現在,經過一審和二審,這份判決書幫助他們完成了情感生活的清算和重組。
夫妻:財產計算,爭奪子女監護權。
喬女士,王先生被介紹認識,結婚并有了女兒小王。王先生買了三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王先生在三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然而,雙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和脾氣的差異,溝通不足,家庭事務逐漸發生沖突。2020年,喬女士來到法庭起訴離婚。喬女士說,她丈夫多年來沒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啃老生活。她支付了大部分日常開支和家庭開支。同時,她覺得丈夫不知道如何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他們已經抱怨很長時間了。
但在王先生看來,夫妻生活是這樣的:他一直有穩定的租金收入,但他的妻子更換工作更頻繁,兩個人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他的妻子總是提到離婚,收拾東西回他母親的家,家庭事務的大小由他的妻子決定,從不與他談判。他的女兒一直在照顧他,他負責撫養費和家庭費用。兩人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在財產分割和女兒監護權方面各有想法。
喬女士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處理一半。根據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原則,她應該依法給予更多的分數,即她應該得到60%。同時,她要求命令女兒撫養她。
王先生說,他買房時不認識他的妻子。后來,當他申請房產證時,由于政策原因,他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所以他不得不以雙方的名義登記。因此,他認為房產實際上屬于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他的女兒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他認為法院判給他女兒監護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法院:婚后在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著一半。
2020年下半年,該案開庭審理。西湖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三處財產現已登記為雙方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割時,應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購房支付、稅收支付等事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
一審對房地產分割的判決如下:法院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25%,王先生可分得約75%。喬女士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喬女士上訴時認為,即使一方全額投資買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方的禮物。由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在雙方不同意共同份額的情況下,應分割一人一半。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這三處財產在婚后登記為共同所有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們是共同的,也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明確表示,他給了喬女士一半的房子。一審法院在判決時,充分考慮了雙方對三處財產的貢獻,并考慮到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仍屬于合理范疇,因此二審法院予以維護。
上海專業的離婚律師提醒
許多人認為,既然他們以雙方的名義登記或添加了配偶的名稱,一半的房子應該屬于他們自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上海專業的離婚律師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涉及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是所有的平均分割。法院將根據房屋投資來源、婚姻中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