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糾紛案件,該男子因離婚后改姓而起訴恢復原名,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詳情:梁先生和徐女士原本是夫妻關系。2011年,雙方生了一個兒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梁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撫養。2018年,梁先生得知兒子梁某某改名為徐某某。梁先生起訴南縣法院,以徐女士未經同意,理由是徐女士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她對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
經審理,南縣法院認為,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變更而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親或母親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責令恢復原姓氏。
本案中,徐女士未經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兒子姓名確實不合適,但徐女士將兒子姓改為母姓,姓名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梁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徐女士將婚生兒子姓改為繼父姓,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責令恢復原姓。
此外,上海市家庭婚姻律師考慮到雙方婚生兒子已使用徐某某這個名字3年,已滿9歲,具有一定的判斷和辨別能力,為了有利于他們的學習、生活和成長,是否將他們的名字恢復到梁某某應該充分尊重他們自己的意愿。在訴訟中,徐女士及其兒子沒有出庭,法院無法核實雙方婚生兒子的現狀。最后,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梁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變更不僅涉及離婚一方(父親或母親)的權利,還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婚生子徐某使用變更后的姓名已經3年多了,現在已經9歲了,正處于上學階段。這個名字作為一個特定的個人符號,已經為他的同學和朋友所熟知。如果被迫恢復原名,可能不利于他的學習、生活和成長。
此外,名稱變更登記屬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梁先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其子女的原名,因此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