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上海勞動訴訟律師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一、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并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
二、仲裁與訴訟相比,又有自身的特點: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并存是錯誤的。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后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裁決,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
訴訟和仲裁作為兩種最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各有特色,各有所長;審視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比較國外的仲裁制度,對我國當前立法規定及實踐中的仲裁與訴訟之關系的現狀、弊端進行了分析,重構仲裁與訴訟的關系。 本文第一章是仲裁和訴訟的理論基礎。訴訟和仲裁的性質和特征是定位仲裁與訴訟關系的基石,對仲裁與訴訟各自的特點進行分析。
本章第一部分指出訴訟是一種最普遍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主管的范圍原則上不受限制;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直接以國家強制力為依托,對糾紛的解決具有剛性特征。但訴訟機制也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即高成本和以當事人的公開對決為表征。對這些缺陷的克服正是仲裁的特點。
本文第二部分對仲裁的性質進行了分析,仲裁是民間性與司法性的混合,它獨立與訴訟而存在;仲裁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具有靈活性、經濟性,這使仲裁對訴訟形成了重要的資源互補,并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同時,仲裁也隱含著一些缺點,這就需要司法的支持與監督。
本文第二章放眼世界,對仲裁與訴訟相關的制度進行了橫向的比較分析,指出國外仲裁與訴訟關系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即總體上是大力支持仲裁的發展。
本文第三章立足中國,分析了訴訟與仲裁的區別和聯系,并對現狀進行了反思,指出二者關系存在的問題:仲裁缺乏獨立性,訴訟對仲裁過度干預,從而使我國的仲裁制度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 最后,本文力圖對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進行重構。這種重構是以公正與效率并重為價值標準,以弱化司法干預但不完全排斥司法監督為基本原則,二者關系的基本架構為:以相互獨立為基礎,以相互影響為關鍵,達到相互競爭共同發展。
為此,有必要根據法理,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針對我國的現狀進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可仲裁事項,放寬對仲裁協議的要求,強化仲裁庭的權力,弱化對仲裁的司法監督。
如果民問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選定了仲裁機構或者是在發生糾紛之后訂立了仲裁協議的,按《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或貸款人可以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作出后,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實當事人之間有仲裁約定的,對當事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法院也會告知當事人按照約定去進行仲裁。
但電有特殊情況需要注意,首先,就是如果當事人達成的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的(例如選擇仲裁機構有誤,選定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機構或者約定仲裁的事項超出了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的范圍),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當事人的訴訟并進行審理。
其次,如果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沒有告訴法院和對方訂立過仲裁條款或協議,也沒有提交相關的材料,法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理了案件并通知了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也按照正常程序出庭應訴作出答辯,而沒有主張案件應進行仲裁的,那么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就具有了案件的管轄權。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提出訴訟的當事人沒有提出仲裁的要求,而對方當事人也沒有就此提出異議,這相當于雙方放棄了自愿達成的仲裁意愿,而重新選擇了訴訟。
為了案件能順利處理,法院就擁有了審理案件的管轄權。當然,如果對方當事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確提出雙方之間約定了仲裁條款或協議,那么法院就不應該在繼續審理,案件還是應該提交仲裁機構處理。上海勞動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