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后,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并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系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解答為什么勞動仲裁調解結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聶先生于2017年12月10日入職被申請人銘農科技公司,擔任軟件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近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但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國家稅務,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四千元每月,申請人每月實際到手工資為九千元。
申請人入職后兢兢業業,對每一個項目認真負責,不辭辛勞全國各地出差。申請人每個月產生的商旅費由申請人墊付,然后走被申請人OA系統報銷。至本案糾紛產生止,申請人墊付商旅費7768元未報銷。
被申請人允諾給于銷售人員項目金額5%的提成。2018年申請人完成某省水產魚藥綜合化監管系統項目,金額為兩百余萬元,該項目上線、培訓合同簽訂、設備驗收等工作均由申請人獨立完成。2019年申請人完成某省家畜運輸車輛監管系統,金額為二十余萬元,該項目投標文件、投標、上線、項目培訓等所有工作均由申請人獨立完成。兩個項目均已確認在2019年7月回款到被申請人處。2019年7月初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預期收入受損。
2019年7月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聶某工作截止日期”的郵件。申請人要求人事負責人解釋為什么解除勞動合同,但人事負責人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申請人要求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但人事負責人表示,只有該份郵件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另行出具終止通知,并表示后面不要再來上班,否則上班也不支付工資。隨后被申請禁止了申請人的考勤、OA賬號登陸權限等。
因與被申請人協商補償未果因此涉案。
法律分析:
一、被申請人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分析,雖然沒有紙質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但由被申請人人事發出的電子郵件看,已經明確了終止時間,就此郵件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當無異議。庭審中,被申請人代理人提出系協商解除,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綜合全案材料,并未有協商的結果,雖然當中有關于部分協商補償是事實,但是最終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對方直接發出了“工作截止日期”郵件,顯然不是協商的結果。對方代理人的主張沒有依據。
二、項目提成是否應當支付?
該部分主張金額達到十幾萬元,但是從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分析,對申請人而言部分主張有一定的風險。第一,項目提成計算方式公司雖然口頭承諾按項目金額的5%計算,但是并沒有完整的規定,僅有早期的一封內部郵件,郵件中明確有項目提成,但是具體計算方式較為復雜,要求是回款計算提成。第二,兩個項目只能證明一個項目實際回款到賬,另一個項目尚不明確。第三,申請人做項目過程中的部分文件丟失,證據材料尚有欠缺。而對于被申請人而言,該部分主張風險更大。第一,曾經有過提成發放記錄,被申請人無法否認不存在項目提成。第二,被申請人內部郵件發過項目提出相關文件,雖然不是非常明確,但是已經有了相對明確的標準。第三,申請人已經可以證明部分項目回款事實。
調解結果:
由上面的法律分析可知,違法解除賠償金是必須支付的金額,項目提成主張對雙方都有很大風險,商旅報銷款項雖然不屬于仲裁范圍,也是必須支付的款項。從當事人角度出發,當事人提起本案的初衷并非是一定要項目提成,只是對公司的違法解除行為不認可,當事人該得到的利益能夠滿足即可。從公司角度出發,如果公司不同意調解勢必要承擔項目提成這一項的額外風險,這一項金額占到仲裁請求金額的60%,這是公司不得不考慮的風險,而且類似的銷售人員還有其他人,如果一旦裁決公司敗訴,將引起連鎖反應。
綜合以上,最終雙方均在項目提成上做出讓步,象征性由公司給予項目提成補償一萬余元。最終,本案以伍萬余元的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省去了訴訟流程的時間,公司規避了支出更大金額的賠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