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滿活力的魔都上海,勞資關系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受到廣泛關注。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并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給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帶來了諸多挑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如何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本文將從上海勞動仲裁律師的角度,為您深入剖析這一話題。
一、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支招: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當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通過以下方式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招聘與入職記錄:應聘登記表、面試通知單、短信、入職登記表以及錄用通知書等,這些文件均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初次接觸及入職事實。
工作證件與裝備:工作服、出入證、工牌、工作證以及專業證書的年檢記錄等,都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直接證據。
薪酬與福利記錄: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保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以及其他福利發放記錄等,均能反映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享受的待遇。
考勤與加班通知: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文件,能夠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強度。
工作成果展示:在公司內部刊物、文件或公司網站上發表的含有自己作品的文章,以及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都是勞動者工作成果的有力證明。
工作記錄與合同:工作記錄單、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以及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和客戶業務記錄等,均能體現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職責和范圍。
崗位說明書與薪資確認:公司簽字的崗位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文件,能夠明確勞動者的崗位和薪資待遇。
榮譽證書與懲罰通知:公司或公司工會發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以及工會會員證等,都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表現及地位的體現。
通訊與工作安排記錄:工作中來往的郵件、微信、QQ等聊天記錄以及工作安排短信等,都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與聯系。
錄音、錄像與證人證言:與公司領導的談話錄音、錄像,以及公司其他在職員工的證言等,都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有力補充證據。
二、上海勞動仲裁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二條還規定了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制度。當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并主張經濟補償。
三、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強調:企業用工必須簽訂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部分企業往往與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而,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應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且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四、上海勞動仲裁律師解析:不簽勞動合同的企業責任
當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勞動者而言,在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并保存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可憑借這些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提醒:維權注意事項
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確保所收集的證據真實、合法且有效;其次,盡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免超過法定時效;最后,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確保維權行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