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4月,陳某加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從事售后服務,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6月,陳某懷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陳某先后通過微信向資產公司申請了65天的3次病假,理由是孕期出血導致先兆性流產,需要臥床休息。
9月16日,公司人事經理聽說陳在外面購物。同一天,他打電話給陳,要求他在9月30日前按照規章制度要求支付三張醫療登記發票。病歷記錄.檢查報告.藥品清單等醫療材料,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否則視為虛假病假。陳立即回復公司只有病假證明,沒有醫療信息,因為仍需臥床休息,不能到公司辦理書面請假手續。之后,陳繼續在家休息,沒有向公司解釋為什么沒有醫療記錄。
9月30日,資產公司以陳某騙取病假65天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2016年10月10日,陳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審判過程中,陳說沒有醫療記錄,醫生認為他的病情很簡單,只需要臥床休息,沒有進一步的檢查和藥物治療,他直接發放了病人休息證明;判斷是否需要病人休息的依據應加蓋醫院印章,公司認為病人休息證明是假的,應提供證據證明。
資產公司表示,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申請病假必須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如果陳不能提供,則違反規定,因此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此外,公司的規章制度由民主程序制定,并由陳簽字。
爭議焦點
企業是否必須僅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批準員工病假?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陳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已經提供了加蓋醫院印章的病假證明。至于病假證明的真實性,不是仲裁機構確定的。資產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陳為虛假病假的,應當認定病假證明合法有效。雖然出具病假證明的醫院沒有陳的登記記錄等醫療材料,但不能推斷陳不需要病假,不能排除日常醫療流程,醫生簡單診斷后出具病假證明,陳懷孕,公司應提高孕婦病假的容忍度;公司關于必須提供醫療記錄才能請假的規定過于僵化。現在公司沒有發現事實,匆忙終止勞動合同構成了非法終止。
第二種意見認為,資產公司的規章制度已經制定并由陳簽署,陳作為員工應嚴格執行和遵守。現在陳沒有按照規定提交病假醫療記錄,應視為病假不成立。
第三種意見認為,是否應批準病假,不能單方面判斷是否有病假證明或是否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休假手續,而應綜合考慮員工的情況和員工不能按照制度要求辦理休假手續的客觀原因。
本案裁決采用第三種觀點。
根據《勞動部法[1994]479號》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疾病或非工傷停止工作、治療和休息,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勞動部《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的通知》(勞動保險字[1992]14號)規定,職工因傷需要休假的,由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經企業審批。對于企業如何行使審批權,沒有具體規定。
上海勞動維權律師認為,員工有權健康。只要員工的病情屬實,并且有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和完整的醫療記錄,企業當然應該審批病假。但是,當企業質疑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的真實性時,企業應該審查員工的病情。醫療記錄等,然后決定是否批準或取消病假。
在這種情況下,陳主張懷孕期間出血。孕酮低,有先兆流產癥狀,但沒有最基本的登記記錄和病歷記錄,明顯不符合常規醫療流程,根據一般醫學知識,孕酮低需要血液檢查,陳沒有檢查項目,其病情懷疑虛假,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實其病情,因此單一的病假證明不能成為陳申請病假的依據。
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員工的基礎,陳既沒有提供具體的治療診斷記錄,也沒有積極向公司解釋具體原因,認為法律對懷孕員工提供無限的保護,其行為構成對公司管理的對抗,其病假,構成嚴重違紀。因此,公司可以終止與陳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如果員工的情況屬實,但未按規定提供醫療材料或辦理休假手續,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員工因客觀原因未能按照約定履行休假手續的,企業應當批準員工休假。如果員工因病惡意不配合,企業不得批準休假。勞動法不僅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而且保護企業的獨立就業權。
律師思考
近年來,由病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特別是在懷孕期間,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腰椎間盤突出癥等常見疾病的婦女申請長期病假的爭議更為常見。
造成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建議休息時間與企業的預期相差太大。上海勞動維權律師鑒于醫院在實踐中確實根據人為因素出具虛假病假證明,建議企業認真確定虛假病假,加強對病假真實性的事實調查。
在這種情況下,資產公司推斷陳虛假病假,并立即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陳在電話中回復沒有醫療記錄,風險很大。如果陳在審判中提供了醫療記錄和檢查報告,資產公司將處于被動地位。
在日常管理中,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必要的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1.建立嚴格規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確申請病假的條件。所需材料(病假申請、登記發票、病歷記錄簿、醫療費用文件、檢查報告、病假證明等)。請假流程等;
2.建立病假合理性復查制度,明確企業有權對職工病假進行復查;
3.建立長期病假探訪制度,既體現了企業的關懷,又對員工病假起到了一定的監控作用;
4.明確員工虛假病假的責任,規定虛假病假在曠工或病假天數達到嚴重違紀的,企業可以免費解除勞動關系,并采取救濟措施,要求員工返還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