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教育公司與李洪簽訂了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的勞動合同。由于李洪在任職過程中可能接觸到教育公司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或其他對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信息,雙方同意李洪離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020年,李紅提出離職,教育公司發出競業限制通知書。通知顯示,競業限制期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競業限制期內,李紅不得與與與教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派遣關系。李紅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李洪離職后,在競業禁止期內加入軟件公司,是競業禁止通知中列出的競業禁止公司之一。教育公司認為,李洪離職后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造成了客戶損失、市場份額損失和相應的權利保護費用等巨大損失。因此,教育公司起訴法院,要求李洪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上海勞動爭議律師介紹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李洪實際從事教育公司的軟件研發和推廣,離職后從事軟件工程師。兩者的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高度相似,可以確定教育公司與軟件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李洪與教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與競業限制通知中明確規定的軟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違反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構成違約。法院最終裁定,李洪支付了教育公司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10萬元違約金。
律師提醒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企業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所有權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上海勞動爭議律師由此可見,競業限制義務包括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和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義務。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與原單位有競業關系的不作為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李洪作為教育公司的員工,從事軟件研發和推廣,可以解除客戶信息、軟件編程等商業秘密信息,應屬于競業限制人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李洪在競業限制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因李洪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