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許多雇主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必須經批準,經批準的加班才能有效。這些規定確實限制了隨機加班,但也使一些工人在加班后無法獲得相應的報酬,從而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熱情。事實上,加班審批制度并不是一個萬能的制度。只要工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合理合法地加班,即使不履行審批程序,雇主也應視為加班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下列案件上海勞務糾紛律師分別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
王坤于2020年9月4日加入一家制藥銷售公司。雙方口頭同意其工作為區域OCT(非處方藥)銷售代表。公司規定,所有員工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6:00,冬季為上午9:00至下午6:00。在工作期間,王坤需要按照出勤要求打卡,每月休息4天。
2021年8月5日,公司單方面終止了王坤的勞動關系。王坤同意離職,但要求公司支付24713.29元,延長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公司拒絕了王坤的要求,理由是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加班費必須經批準后支付。
律師評析: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規定的日常工作時間為夏季9個半小時,冬季9個小時,每周只休息一天。由此可見,王坤每周需要加班一天。由于公司明確規定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員工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工作屬于加班,應視為公司指示員工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不需要單獨申請加班,獲得公司批準。因此,公司應在相應時期向王坤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