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湍黛科(1956年4月18日生,美國人,下稱湍黛科某)于2010年11月29日入職無錫某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有限公司(下稱X學校),雙方簽訂了數份國際教師聘用合同,在2018年12月12日雙方簽訂了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聘用合同,湍黛科某擔任國際教師一職。2019年2月20日,因學生家長投訴,X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于2月21日要求湍黛科某配合展示與該學生的所有微信信息。湍黛科某與同一個學生的微信聊天涉及“感到孤獨”“喝多了”“酒店”“這是一個鎮靜劑”“我喝多了”“你好,我想你了”等內容。
2月22日,由湍黛科某發出的電子郵件顯示:湍黛科某承認在不恰當時間給學生發信息以及在一兩條信息中使用不恰當語言是錯誤的行為,對此,其表示很抱歉。2月25日下午3點30分,Rob向全體員工發送電郵稱:湍黛科某先生不再受雇于X學校,對其負責的課程作另行安排。湍黛科某拒絕了辭職建議,對X學校的解除決定不服,于2019年4月22日向無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X學校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38895元。
湍黛科某出生日期為1956年4月18日,國籍為美國,工作許可類型為B(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有效期截止2019年5月23日,用人單位為X學校。無錫市科學技術局工作人員在法院調查時答復:湍黛科某屬于B類人員,出生于195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8日已經符合中國的退休年齡。2019年又開始從嚴執行《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對于B類人員在中國就業的年齡一律按照60周歲,不分男女。
2019年4月28日,無錫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東明路地鐵旁律所載明:根據提供的材料,湍黛科某出生于1956年4月18日,到2016年4月1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爭議受理的主體要件,決定不予受理。湍黛科某遂訴至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認為:我國設置經濟賠償金的制度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穩定的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承擔的法律后果。
經濟賠償金的內容包含經濟補償和違約賠償,支付標準對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工齡和工資為參考計算,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后至重新找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同時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予以一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東明路地鐵旁律所該特殊規定存在于社會法范疇的勞動爭議中,社會法是以傾斜保護弱勢群體為宗旨的,而本案中湍黛科某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再就業問題,也就不符合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主體范圍。
東明路地鐵旁律所講我國設置經濟賠償金的制度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穩定的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賠償金的內容包含經濟補償和違約賠償,支付標準對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工齡和工資為參考計算,即保障勞動者被解雇或被迫辭職后至重新找到工作這段期間的生活不受影響,同時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予以一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該特殊規定存在于社會法范疇的勞動爭議中,社會法是以傾斜保護弱勢群體為宗旨的,而達到中國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再就業問題,也就不符合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主體范圍。上海勞動爭議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