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應當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張某于2016年7月入職某建筑公司從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離職。工作期間,張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費。2019年12月,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費,某建筑公司以張某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抗辯。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費46293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18120元。漕寶路勞動律師張某與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處理?加班費爭議,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林某主張其工作期間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記錄(顯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詢公司均實名認證,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兩次,第一次打卡時間為早9時左右,第二次打卡時間為下午6時左右;打卡地點均為某教育咨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個別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資支付記錄打印件(顯示曾因事假扣發工資,扣發日期及天數與打卡記錄一致,未顯示加班費支付情況)。某教育咨詢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主張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教育咨詢公司支付加班費10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教育咨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費10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用人單位未按規章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能否認定勞動者加班事實
基本案情:吳某于2019年12月入職某醫藥公司,月工資為18000元。某醫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規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按程序審批。未經審批的,不認定為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吳某入職后,按照某醫藥公司安排實際執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醫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某醫藥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2020年11月,吳某與某醫藥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醫藥公司支付加班費,并出具了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某醫藥公司雖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以無公司審批手續為由拒絕支付。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醫藥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0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醫藥公司支付吳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0000元。某醫藥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一致,某醫藥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實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某汽車服務公司亦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周某加班事實,漕寶路勞動律師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周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17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17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并就有關問題向某汽車服務公司發出仲裁建議書。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務,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基本案情:張某于2018年9月入職某報刊公司從事投遞員工作,每天工作6小時,每周工作6天,月工資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區域另外一名投遞員離職,某報刊公司在未與張某協商的情況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擔該投遞員的工作任務。張某認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時間至少需延長4小時以上,故拒絕上述安排。某報刊公司依據員工獎懲制度,以張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報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報刊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快遞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2個月后,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委員會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能否主張加班費
基本案情: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月工資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內容包括“我自愿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半年后,張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某科技公司認可張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形式否認勞動者加班事實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職某網絡公司。入職之初,某網絡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紋打卡考勤。員工手冊規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時間;加班需由員工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間,通過工作系統累計申請加班126小時。某網絡公司以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時間,21:00之前的不應計入加班時間為由,拒絕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漕寶路勞動律師常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網絡公司支付其加班費差額。某網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決不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某網絡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32000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確認加班費已結清,是否有權請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費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肖某與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遞公司擔任配送員,月工資為基本工資加提成。肖某主張某快遞公司在用工期間安排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資表。工資表加蓋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遞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該工資表顯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雙休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僅獲得少則46.15元、多則115.40元的出勤補款或節假日補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離職,當日雙方簽署離職申請交接表。該表“員工離職原因”一欄顯示:“公司未上社會保險,工作壓力大、沒給加班費。”“員工確認”一欄顯示:“經說明,我已知悉《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現單位已經將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我與單位無其他任何爭議。本人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單位主張權利。”員工簽名處有肖某本人簽名。肖某對離職申請交接表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表中“員工確認”一欄雖系其本人簽字,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若不簽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讓其辦理工作交接,該欄內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一種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請求判決某科技公司與某快遞公司支付加班費82261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肖某加班費的訴訟請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與某快遞公司連帶支付肖某加班費24404.89元。
勞動者超時加班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17年8月,某服務公司(已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與某傳媒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某服務公司為某傳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員,每天工作11小時,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時286小時。2017年9月,某服務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傳媒公司工作,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時分別為319小時、293小時、322.5小時,每月休息日不超過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時間為當日晚8時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時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時30分暈倒在單位衛生間,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傳媒公司與李某近親屬惠某等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某傳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萬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賠償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間享有的權利,向某傳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上述協議簽訂后,某傳媒公司實際支付惠某等各項費用計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服務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惠某等請求判決某服務公司與某傳媒公司連帶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193821元。某服務公司請求判決不應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應支付的各項賠償中應扣除某傳媒公司已支付款項;某傳媒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因用人單位未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單位全部賠償。漕寶路勞動律師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連帶賠償惠某等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合計766911.55元。某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勞動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