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進入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盛物業公司),崗位為保安,做二休一。安盛物業公司規定,員工請事假或公休需填寫請假申請單,寫明假別、時間、事由等,申請單落款簽字欄分別為“申請人”“主管部門”“人事”及“經理”等。安盛物業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由主管領導審批,連續二天由行政事務部(辦公室)審批,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王某簽收并學習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親生病向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鄉,請假時間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告知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親去世,王某向主管匯報,主管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聯系王某。王某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開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間,王某應出勤日期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年1月31日,安盛物業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王某未經審批同意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為曠工,即使扣除3天喪假,曠工天數也已達到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為此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另查明,王某2019年應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王某所處保安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實行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請仲裁,要求安盛物業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資11,190.53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04,069.06元(以下幣種皆為人民幣)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2,464.38元。浦東機場臨近律師仲裁裁決安盛物業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資3,419.3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65.16元,對王某的其余請求不予支持。安盛物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安盛物業公司訴稱,王某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共缺勤6個工作日,即使給足3天喪假,累計曠工也達3個工作日,符合辭退條件。其因私請假雖事出有因,但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人情不能大于法,一味偏袒員工,對用人單位顯失公平。王某不等審批即離崗,說明其主觀已有曠工故意。其提供的由村委會出具的其父死亡及火化下葬證明,真實性無法確認,公司對此存有合理質疑。超出法定喪假期間的,公司完全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適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公司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后審慎做出辭退決定,并未違反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浦東機場臨近律師請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王某辯稱,不同意安盛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可仲裁裁決結果。
裁判結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滬0118民初14509號民事判決:一、安盛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二、安盛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65.16元;三、安盛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資3,419.3元。
一審判決后,安盛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滬02民終1069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浦東機場臨近律師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有權進行懲戒,但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應審慎為之。本案中,王某1月6日因父親生病向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鄉,次日因公司告知未準假而回滬,難以體現其有曠工的主觀故意。王某回程途中得知父親去世,隨即向主管匯報,主管答復讓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事后,公司未再聯系王某。王某與其主管并未明確請假天數,請假過程確存在一定瑕疵。安盛物業公司雖始終強調王某應依規請假,但當王某主管的表態與公司意見不一致時,公司應另行通知王某并及時與之協商,此亦是及時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綜上,王某的行為尚不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安盛物業公司徑行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系違法解除。
安盛物業公司雖享有對員工請假的審批權,但其亦應考慮事件背景緣由,尊重公序良俗,以恰當、合理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安盛物業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應審視王某是否存在公司主張的違紀事實。根據在案證據及查明事實,王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間,其請假日期為1月6日至13日,應出勤日期分別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關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王某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請假手續,其上級主管李某和吳某予以簽字同意,然而其領導遲至下午才報集團公司審批,次日才告知王某請假未獲批準,故一審法院認定王某1月6日缺勤系因安盛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曠工,并無不當。1月7日王某因公司未準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辦理喪事,至此,事假性質發生改變,轉化為喪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喪假,王某實際事假天數為2天。浦東機場臨近律師公司享有對事假的審批權,但王某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且相關村委會證明顯示王某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尚在合理范圍內,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法院對安盛物業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至于1月14日,該日不在請假期間范圍內,王某未出勤,安盛物業公司可認定該日為曠工。據此王某僅曠工1日,并未達到安盛物業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安盛物業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權,但行使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應善意、寬容及合理。關于2019年年休假工資。雙方均認可王某當年度應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故王某尚余3天年休假未休。仲裁裁決的金額在法院核算范圍內,王某未提起訴訟,應視為認可,予以確認。關于2020年1月工資,仲裁裁決安盛物業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資3,419.3元,雙方均未提起訴訟,應視為認可,予以確認。
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請假需總經理簽字,但勞動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找總經理簽字,部門主管同意勞動者請假申請的,公司不得以勞動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浦東機場臨近律師講勞動者因直系親屬死亡向用人單位請假奔喪,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單位應予理解和尊重。勞動者請假時間未超過合理期間且已按用人單位規定履行申報程序,用人單位未予準假,事后以勞動者擅自離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