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以下稱解釋)第二十二條,固定總價合同無需進行造價鑒定。
(2)根據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如約定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的,承包人可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亦無需進行鑒定。
(3)其他情況下,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就需要對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實進行證明,核心是對工程造價進行證明;在雙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價款結算或確認手續,無法確認工程造價時,承包人就必須提請造價鑒定。承包人未提請鑒定的,其就要承擔不利后果,即無法證明工程造價從而無法證明欠付工程款金額時,承包人就面臨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的風險。
(4)當然,在完成結算或確認手續的情況下,工程造價可以得到確認,如發包人主張造價錯誤,就應由其負責舉證,如必須鑒定,則提請鑒定的義務人就是發包人。
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一般會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審價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書進行審定。當然,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1二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的審定單位。如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審定的單位,對工程造價爭議又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價鑒定貸質的機構進行造價鑒定。上海建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