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上海市律師咨詢 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即業主(發包人)拖延結算時間,如施工合同有結算時限并有業主(發包人)不按時限于以梭變或提出修改意見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結算的結算值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在此種情況下,業主(發包人)中篇實務問莩·第五部分工程蛄算標準和工程量的定確拖延結算的法律后果較為嚴重。實踐中如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委托審計為業主(發包人)單方行為,審價中心拖延結算時間應算業主違約;如屬于承、發包人共同委托,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上海建筑工程律師
一、案情簡介
A公司將其廠房發包給B公司施工,雙方于2006年7月1日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1、工程范圍包括辦公樓、車間、門衛室等;2、開工日期暫定為2006年7月10日,竣工日期暫定為2007年9月8日,工期為425日歷天;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承包人將決算書交給發包人10天內付至合同造價的75%;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決算書后60天內審核完畢,并將竣工資料存入檔案館二天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其余5%作為工程保修金。4、保修期滿一年后的14天內支付3%保修金,滿二年后的14天內支付剩余保修金。
合同簽訂后,B公司開始施工,在2008年9月25日,將所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A公司。2008年10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結算資料并得到了A公司的確認。在審價過程中,B公司認為A公司幾次給出的審價意見遠低于實際工程造價,至起訴之日止,雙方仍未就審價意見達成一致,系爭工程也未將竣工資料存入檔案館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010年7月B公司以A公司拖延審價為由,將A公司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72,098,287元。B公司則反訴A公司要求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扣除工程保修金5,271,554.25元等。
一審期間,法院就系爭工程造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確認了工程款金額。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和最高院再審的過程,前后耗時四年,最終塵埃落定。其間雙方最大的爭議則集中在對應工程造價95%的余款之付款時間,即B公司提交結算資料后,雙方就審價意見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時,付款時間該如何確定。
二、各方觀點
A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決算書后60天內審核完畢,并將竣工資料存入檔案館二天內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B公司雖遞交了決算資料,但至今雙方并未完成審價。而至起訴之日,竣工資料也尚未存入檔案館。所以,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并不具備,A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
B公司則認為,A公司應于2008年9月11日(主要建筑物辦公樓竣工驗收合格次日)付至工程款總造價的95%,相應利息損失亦應以該日為起算點。B公司稱提交決算資料后,雙方一直就審價進行溝通,但A公司每次給出審價意見的金額都遠低于實際工程造價,B公司不能接受,審價未能完成的責任不在B公司。
三、法院的判決及觀點
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Y公司工程款51,148,366.25元;A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B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起算日為2008年12月11日,保修金部分則自保修期滿之日計息);B公司則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辦理竣工備案和檔案驗收手續。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理后駁回了A公司的再審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系爭工程至起訴之日尚未能辦理備案手續并將竣工資料存入檔案館,合同約定的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時間點無法確定,而工程早已竣工交付,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自2008年12月11日(60天審核期間屆滿)起計算利息。上海市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