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17條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批復》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權主體是承包人。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僅賦予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權利,并未規定其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實際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下面請看上海工程糾紛律師講解的法律法規。
案例索引
《甘肅圣大修筑裝璜工程無限公司、西和縣天樂花炮無限公司第三人撤消之訴再審案》【(2021)最高法民申2458號】
爭議焦點
實踐施工人是不是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意見
最高法認為:
一、圣大公司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歷。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第三人,包括有自力請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請求權第三人。起首,圣大公司不是天樂公司與生源公司、工礦公司分工開辟房地產條約法律規定的主體,不享有該法律規定中的權力,亦不負擔責任,即對(2017)甘12民終263號案件的訴訟標的不具有自力請求權,不是該案有自力請求權的第三人。其次,圣大公司基于與生源公司、工礦公司、甘肅第一設置裝備擺設集團無限義務公司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一案的調解結果,享有要求生源公司給付金錢債務的一般債權,與(2017)甘12民終263號民事判決結果沒有法律上的牽連關系,亦不具備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特征。
圣大公司基于(2016)甘12民初48號民事調解書享有對生源公司的普通債務,不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維護的民事權益的局限。盡管圣大公司為完成前述債務請求對涉案地皮采用顧全步伐,其實不是以對涉案地皮享有實體上的權力。圣大公司主意其對生源公司的債務中有部分系工程款,屬于優先受償的債務。本院覺得,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膠葛案件合用法律題目的說明(二)》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條約的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許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和《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設置裝備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復》“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膠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該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修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苯ㄔO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權主體是承包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僅賦予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權利,并未規定其可以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圣大公司作為實際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圣大公司作為一般債權人,也不具備《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別情形,因此不具備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二、圣大公司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本質前提。(2017)甘12民終263號民事訊斷內容沒有謬誤,也沒有侵害圣大公司的民事權益。盡管(2017)甘12民終263號民事訊斷的執行在客觀上致使圣大公司請求顧全的財富被解封,但該訊斷并未侵害圣大公司的債務,也非由于該訊斷內容謬誤致使圣大公司不能對執行標的進行受償。對于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的解封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另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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