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設工程糾紛律師: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工程實踐并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是基于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確定的,故厘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程價款的范圍。
拖欠工程款律師: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對工程價款的范圍作出明確:“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而《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及于所有建設工程價款。因此,審判實踐中多數法官認為,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要是為保障工程款債權的實現角度出發。
所以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產生的損失不應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但對于工程價款應涵蓋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
綜上,上海建筑工程律師總結出,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也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等。
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調整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